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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4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 2004年8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2004年11月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四章 开发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 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 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 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外 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经济和技术开发,建成以高新技 术为先导,以工业为主体,二、 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 多功 能、外向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建 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统称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 业。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开发 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开发区应支持各区(县) 的经济发展, 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 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的监督管理工 作; (四)负责开发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 《房屋所有权 证》及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 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受委托发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 目; (七)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 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 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 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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