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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条例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4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 2004年8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2004年11月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 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 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高新区是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实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和关于鼓励、 支持科技发展的政策 , 同时享受自治区及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密 切结合原则,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 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 高新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 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的结合,推进研究、 开发、 中试、 生产、 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 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 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管委会对高新区的集中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工 业园区、创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2—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开发、 生产 、 经营、咨询等活动。 第八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应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 所在区(县)发展经济,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高新区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 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高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 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 经济发展规划, 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 科技开发 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享受优惠待 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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