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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 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 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市规划、 质量技术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 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增强公民的道 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加强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所属车辆的管理,落实道路 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交 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 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 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 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 置或者反向安装; (二)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 信息接收的 材料; (三)重、中型载货汽车、客运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门 两侧喷涂单位 名称、准乘人数和核定的 载质量等内容; (四)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 挂车、客运汽车、低速载货 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 挂车的车 身或者车 厢后部粘贴反 光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和符合国 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 告标志; (六)车身两侧的车窗、前后 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 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 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七)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 身广告的,广告面 积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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