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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安 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4 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权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 投机倒把、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提倡公民署名举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我省的各级 国 家 机 关、国营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法从 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利用 职权对举报人进行错误处理,或采取其他手段实施报复,侵害举报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以各种手段侵害举报人亲属、假想举报 人及有关证人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五条’各级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公民的举报,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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