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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9月14日淮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 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水、城、林交 融一体的城市特色,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 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 不建设,注重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 脉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 性、规范性、完整性、连续性。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 1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 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 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 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 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 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 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 信息。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 见和建议,有权就 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 否符合城乡规划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 询,有权对 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 2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城乡规划 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 村庄规划。城市 规划、镇规划分为 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 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的 编制应当依法 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编制下一 层次规划不得 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 确定的强制性内 容,并应 当对上一 层次规划 确定的强制性内 容作出具体安 排。   第十条 城市 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经省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   市辖区内镇的 总体规划由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位于 城市规划区内的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位于城市规划区 外的报所在 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 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 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 织 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编制村庄规划, 报所在地县(区)人民 政府审批。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 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 规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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