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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3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2009年8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第一章总则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的保护,保障地下水 经批准的保护利用规划。 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利用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 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等特殊水体。 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下水功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及其出露 区划和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结合地下水开发利 泉点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 第四条地下水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遵循保 重超采区,并确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 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保 第九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下列地区,应当 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 限制取水量和控制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研 (一)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究、推广和应用。 (二)文物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 第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名胜区。 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统一保护、 第十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下列地区, 利用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日 禁止开采地下水: 常监督检查。 (一)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或者有替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 代水源的地区;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的保护、 (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利用和管理工作。 (三)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的地区; 第二章亻 保护与利用 (四)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基础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 凹陷、墙体开裂等地区; (五)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 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3 (六)重要交通枢纽及其沿线规划控制地区; 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的办理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 (一)申请人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 区。 对已经批准开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 封停或者封填;逾期未封停或者封填的,由水行政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 主管部门封停或者封填。 第十一条在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确需 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 保留地下水取水工程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核准。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 定; (四)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 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 准文件,待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 排放、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证。 (二)污染、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提出申请前还应当到 第十三条勘探、采矿、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进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勘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 行其他活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应当采取防护措 施;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 办理取水许可证: 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其他单位或者 (一)在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区域外 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的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非经营性零星取用地下 第十四条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 水,且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 井的封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保证施工质量,防止地下水污染。 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不宜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 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所在地的水行政 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主管部门报告。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 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报县 第十五条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四)项规定 的,应当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 第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 水监测情况,核定年度地下水可开采量,并结合地 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下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人财政预算管理,主要 下水取水户的用水需求,限定地下水取水量。 用于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取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的,还应当遵守矿产资 (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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