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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3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 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抢救、传承、 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傣族、彝族等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 舞蹈、书画、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 —— 1 ——和宗教文化等;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 皿、用具、传统饮食等; (五)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佛 迹、庙宇、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六)具有史料、科学、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文献、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 (七)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八)民族民间纺、织、染、绣等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 艺美术珍品; (九)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 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 方针。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 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 —— 2 ——文化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 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县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 于濒危的具有 重要价值的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当及 时组织抢救,并 予以重点保护。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的宣传教育工作, 引导单位和个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每年四月第三 周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宣传周。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 馆、图书馆、民族 博物馆以及乡(镇)文化 站、村文化活 动室和民族文化传承 基 地等公共文化场所的建设,并 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的 普查、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等工 作,并建 立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 专门人才的培养。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 历史文化和特色 民间文化编入 地方乡土教材,并鼓励各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教育活 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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