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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族风格建筑条例 (2010年3月19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 一条 为加强民族风格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持民族传统 和地方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 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划定民族风 格建筑规划实施区域并予以公布。 自 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在其他城乡规划区域内进行民族风格建筑的 建设。 1第 三条 制定和实施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在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实 施区域内进行民族风格建筑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 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工作。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风格建筑的建设、管理 工作。 其 他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 第 五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风格建筑,是指保持民族传统,体现地 方特色的建筑物和构建物。 民 族风格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 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经费用 2于民族风格建筑的规划、管理、引导;根据需要在财政预算中 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内代表民族特色公共景 观的建设和维护。 第 七条 自治县县城的民族大道、巫水河沿河风光带、白云湖景 区和城南旧城改造区域是实施民族风格建筑的核心区域。 县 城以北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以古民居砖混结构建筑风格为主, 县城以南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以古民居砖木结构建筑为主。县 城经桃林至南山,汀坪至南山公路沿线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以 木结构苗族建筑风格为主;长安营至南山公路沿线民族风格建 筑规划区以木结构侗族建筑风格为主。 第 八条 在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内,旧城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 特色的街区、建筑及文物古迹;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应当体现民 族风格,原有建筑物的改造应当保持民族风格。 第 九条 民族风格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 原则,重点突出苗族、侗族建筑风格,注重与周围环境相协 调,突出体现坡屋顶、小青瓦、重檐、灰色外墙、吊脚楼、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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