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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35 Y 44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720—2017 电热熏香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thermal vaporizing incense 2017 - 11 - 30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2 - 28 实施 发 布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电热熏香通用技术条件 DB35/T 1720—2017 * 2017 年 12 月第一版 2017 年 12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720—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永春县产品质量检验所(福建省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福建兴隆香业有限公司、 泉州永春达盛香业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达埔联发香业有限公司、永春县达埔彬达制香厂有限公司、 福建金丰香业有限公司、永春雅聚香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永信香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县聚缘 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兴全香业有限公司、泉州迈臻香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秀棠、张春玲、杨建福、涂雪萍、林文溪、尤晓燕、林伟斌、曾志彬、林芳玲、 林云勇、刘立新、林文森、叶华宇、洪德鑫、刘福安。 I DB35/T 1720—2017 电热熏香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热熏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电热熏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划 GB/T 21262—2007 地理标志产品 永春篾香 GB/T 26393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QB/T 1692.4—2010 卫生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热熏香 electrothermal vaporizing incense 由天然香料或合成香料加工制成,配合电热熏香器使用的香品。 4 产品分类 4.1 按香型分为:天然植物香、合成香等。 4.2 按形状分为:圆形、梅花形等多种形状。 5 要求 5.1 感官 色泽均匀,不掉粉,无霉变,无刺激性气味,香味应与标明的香型相符合。 5.2 水分及挥发物 水分及挥发物应不大于12% 。 1 DB35/T 1720—2017 5.3 甲醛、苯限量 甲醛含量应不大于1.0 g/kg,苯含量应不大于0.2 g/kg。 5.4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项 目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指 标 铅(Pb) ≤90 镉(Cd) ≤75 汞(Hg) ≤60 铬(Cr) ≤60 砷(As) ≤25 5.5 净含量 定量包装香的净含量以明示值表示。以质量表示的,允许偏差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以个数表示的,负偏差不得大于2%。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在正常光线下,用目测法观察香体外观,点燃香体后用嗅觉法检测香味。 6.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21262—2007中8.2.1的规定进行。 6.3 甲醛、苯限量 按QB/T 1692.4—2010中5.9的规定进行。 6.4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按GB/T 26393的规定进行。 6.5 净含量 用相应精确度的衡器,称取香的净含量或计算香的个数,并计算与包装明示净含量的偏差。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生产日期、同一制作工艺、同一类别的产品500件(独立包装)作为一个批量,不足500件时,亦 可作为一个批量。 2 DB35/T 1720—2017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在交货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 7.2.3 出厂检验采用 GB/T 2828.1—2012 的特殊检验水平 S-2 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接收质量 限 AQL 值为 6.5。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经检验,所有项目均为合格的,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 7.4.2 5.3、5.4 条款中任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不合格。 7.4.3 5.3、5.4 条款以外的检验项目若不合格,允许从原批中重新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全部合格 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a) b) c) d) e) f) 8.1.2 a) b) c) d) e) f) 8.1.3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标志: 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 产品执行标准号;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规格(型号)、数量及净含量; 注意事项、警示语。 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品名; 生产厂厂名、厂址; 规格、数量;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注意事项:“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切勿重压”等文字或储运图示标志; 生产日期或批号。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8.2 包装 应采用能防潮、避光、气密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密封包装。包装应牢固,无破损、防挤压、防潮。 3 DB35/T 1720—2017 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日晒、雨淋和重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混放,不得靠近明火。存放位置距地面和 墙的距离不少于20 cm。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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