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040 P 2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226—2014 公路桥梁钢桁梁制造与安装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of steel truss of highway bridge 文稿版次选择 2014 - 12 - 17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1 - 17 实施 发 布 DB34/T 2226—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 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治宁、李军平、卞国炎、刘志刚、马增岗、吴义龙、殷永高、徐宏光、马 贤贵、章征、张保德、刘俊、杨敏、武黎明、欧阳祖亮、杨元录、李硕。 I DB34/T 2226—2014 引 言 随着安徽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路桥梁使用钢结构日益增多,特别在大跨径桥梁上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关于钢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质量指标及标 准不能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公路桥梁钢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质量检 验标准和评定方法,规范公路桥梁钢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促进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对关键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查判定,作为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 建设项目中桥梁钢结构制造和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的依据。 针对此情况,在总结安徽省安庆长江公路大桥、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及国内部分公路桥梁钢结构制 造与安装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其成熟的技术和工艺,并结合安徽省公路桥梁钢结构工程施工 实际,制定本标准。 II DB34/T 2226—2014 公路桥梁钢桁梁制造与安装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桥梁钢桁梁制造与安装技术的术语定义和符号、材料、制造、安装、安全和环保。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桥梁钢桁梁制造和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 122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T 1230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2650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 GB/T 2651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GB/T 2652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2653 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 GB/T 2654 焊接接头硬度试验方法 GB/T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 10433 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 GB/T 11345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B/T 6061 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 JT/T 722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TBJ 214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杆件 member bar 组成钢桁梁的基本单元。其中整体节点、弦杆、斜杆、竖杆、纵梁、横梁、桥门架、桥面板单元、 锚箱和独立编号的拼接板及节点板为主要杆件,其余为次要杆件。 1 DB34/T 2226—2014 3.2 零件 parts 组成杆件的最小单元。其中主要杆件的盖板和腹板,箱形梁横隔板,板单元的面板、纵肋、横肋, 拼接板,节点板及圆柱头焊钉为主要零件,其余为次要零件。 3.3 桥面板单元 bridge panel unit 由桥面板及纵肋、横肋组成。 3.4 桥面板块 deck Plate 由桥面板单元、纵梁、横梁等组成。 3.5 主要角焊缝 the main fillet 主要杆件的盖板与腹板的连接焊缝。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b ——宽度 d ——直径 f ——拱度、弯曲矢高 h ——截面高度 hf ——焊脚尺寸 l ——长度、跨度、对角线 s ——间距 t ——厚度 α ——角度 Δ ——偏差、增量 5 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1 钢桁梁制造和安装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除必须有材料质量证明 文件外,还应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1.2 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制定材料的管理制度,做到存放、使用规范化,保证材料使用的可靠性。 5.2 钢材 2 DB34/T 2226—2014 5.2.1 钢材进场抽样检验应按同一厂家、同一材质、同一板厚、同一出厂状态每 10 个炉(批)号抽验 一组试件。 5.2.2 钢板应采用色带标识。 5.2.3 进口钢材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商检和抽样检验。 5.2.4 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钢材缺陷需要修补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5.2.5 钢材材质及规格需要进行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5.3 焊接材料 5.3.1 焊接材料原则上应与设计选用的钢材相匹配。 5.3.2 焊接材料的型号及规格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确定。 5.3.3 焊接材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其抽样检验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制造厂首次使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化学成分和熔敷金属机械性能检验; ——连续使用的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焊接材料,实芯焊丝逐批进行化学成分检验,焊剂逐批进行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检验,药芯焊丝和焊条每一年进行一次熔敷金属力学性能检验; ——同一型号焊接材料在更换厂家后,首个批号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化学成分和熔敷金属机械性能 检验。 5.4 圆柱头焊钉、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5.4.1 圆柱头焊钉、焊接瓷环质量标准及检验应符合 GB/T 10433 的规定。 5.4.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质量标准及检验应符合 GB/T 1228、 GB/T 1229、 GB/T 1230、 GB/T 1231、 GB/T 3632 及 TBJ 214 的规定。 5.5 涂装材料 5.5.1 涂装材料应符合涂装设计的规定。 5.5.2 涂装材料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涂装材料按 JT/T 722 规定进行检验; ——每个涂装材料品种按不同生产批号各抽取 A、B 样品,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检验的需要; ——检验结果中如有某项指标存在争议时,允许在该批涂装材料中再随机抽取一个样品,重新进行 检验。 6 制造 6.1 一般规定 6.1.1 制造厂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艺性审查,且应绘制加工图,编制制造工艺。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必 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6.1.2 钢桁梁制造应按确定的施工图和制造文件进行,制造及验收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6.1.3 设计相同的杆件在制造精度上宜达到互换要求。 6.1.4 钢桁梁制造、验收和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6.2 放样、作样及号料 6.2.1 放样、作样及号料应根据施工图和工艺文件进行,并按要求预留余量。 3 DB34/T 2226—2014 6.2.2 对于形状复杂的零部件,在图中不易确定尺寸的,应通过放样校核后确定。样杆、样板必须写 明零部件号、材质、规格、数量等。 6.2.3 放样或号料前应检查钢料的牌号、规格、质量,当发现钢料不平直、有锈蚀、油漆等污物影响 号料质量时,应矫正、清理后再号料,号料允许误差 ±1 mm。 6.2.4 主要零件号料时应使钢材的轧制方向与其主要应力方向一致,并应作相应记录以便对其进行追 溯。 6.2.5 样板(样条)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样杆、样板制作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项 (mm) 允许偏差 目 (mm) 两相邻孔中心线距离 ±0.5 宽度、长度 +0.5,-1.0 对角线、两极边孔中心距离 ±0.8 曲线样板上任意点偏离 1.0 孔中心与孔群中心线的横向距离 ±0.5 6.3 切割与剪切 6.3.1 钢板在下料前应辊平、抛丸除锈、除尘及涂防腐车间底漆处理。 6.3.2 切割前应将钢料放平、垫稳,割缝下面应留有空隙,切割工艺应根据其评定实验结果编制,切 割面不应产生裂纹。 6.3.3 零件切割应优先采用精密(数控、自动、半自动)切割下料。在数控切割下料编程时除应考虑 焊接收缩量外,尚应考虑切割热变形的影响;剪切仅适用于次要零件或边缘进行机加工的零件;手工焰 切仅适用于工艺特定或焰切后仍需再加工的零件。 6.3.4 采用剪切工艺时,钢板厚度不宜大于 12 ㎜,剪切边缘应整齐无毛刺、反口、缺肉等缺陷,剪 切尺寸允许偏差应为± 2.0 mm,边缘缺棱应小于 1.0 ㎜,采用手工焰切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为 ± 2.0 mm。 6.3.5 精密(数控、自动、半自动)焰切后边缘不进行机加工的零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焰切面质量符合表 2 的规定; 2)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 或表 6 的规定; 3) 焰切面的硬度不超过 HV 350。 表2 焰切面质量 序号 项 目 1 表面粗糙度 2 崩 坑 3 塌 角 4 切割面垂直度 主要零件 次要零件 25 μm 50 μm 不 允 许 1000 mm 长度内允许有一处 1.0 mm 圆角半径不大于 1 mm ≤0.05 t(t 为板厚),且不大于 2.0 mm 6.3.6 圆弧部位应修磨匀顺。 6.3.7 型钢切割线与边缘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 2.0 mm。 6.3.8 崩坑缺陷的修补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6.4 零件矫正与弯曲 4 DB34/T 2226—2014 6.4.1 零件矫正宜采用冷矫,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和损伤。 6.4.2 零件冷矫时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12℃。 6.4.3 采用热矫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 600℃ ~ 800℃ ,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规定执行。温度应 缓慢冷却,降至室温前,不得锤击钢材和用水急冷。严格控制“过烧”现象。 6.4.4 主要零件冷作弯曲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内侧弯曲半径不宜小于板厚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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