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10 CCS C 51 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1227—2023 农村厕所管护检查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inspection of rural toilet maintenance 2023-07-19发布 2023-09-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1227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殷巍、陈兴盛、张鹏、陈杉、王雪梅、吴艳辉、张昂、王皓、王鑫、佟盟、赵 彦、袁佳明、张天经、王立芳。 DB12/T 1227 —2023 1 农村厕所管护检查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厕所管护情况 检查的基本要求及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 市涉农区村庄、镇域厕所 管护情况的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应具备完善的农村公厕管护体系,明确 镇、村对农村公厕管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公厕管护台账, 公厕管护人员落实到位。 4.2 农村户厕建设实施档案管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应有户厕维护管理的责任制度,保障相关 配件的供给与及时维修,保证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4.3 厕所管护单位应制定设施的维护、维修规程,对公厕定期、定时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设施完好情 况,包括建筑物外立面粉饰、室内洁具、设施等。 4.4 厕所管护单位应备有公厕内各设施 的型号记录及操作说明,并且有易坏、易损件的备品、备件。 4.5 厕所管护单位应建立对设施损坏、报修以及修复等信息进行记录的制度。公厕、户厕设施损坏、 破损,应及时修复。 4.6 应在公厕内明显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维修服务电话、服务规范、保洁人员姓名、工号等。 5 检查内容 5.1 公厕 5.1.1 设施要求 5.1.1.1 农村公厕的类别及设置要求参见附录 A。 5.1.1.2 厕屋整体结构应完整,公厕内干净整洁、采光、照明 、冬季采暖设施 和通风良好,公厕标志 牌设置醒目。 5.1.1.3 公厕内设备设施应完好,照明灯具、洗手盆、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正常使用,保持洁净。 5.1.2 维护要求 5.1.2.1 公厕应保持正常开放使用。 5.1.2.2 公厕外环境整洁,公厕周边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DB12/T 1227 —2023 2 5.1.2.3 公厕内应有保洁制度、每日保洁工作记录等。 5.1.2.4 地面应清洁,无积水,无明显的纸屑、烟蒂等杂物且无明显异味。 5.1.2.5 蹲位、小便器应整洁,无粪便、水锈、尿垢、垃圾等,管道畅通。 5.1.2.6 墙面、顶棚、门窗,隔离板应整洁、无乱写乱画,无污迹、无积灰、蛛网。 5.1.2.7 夏季应有防蝇、防蚁和防臭措施。 5.1.2.8 应有卫生消毒措施。 5.2 户厕 5.2.1 设施要求 5.2.1.1 户厕应设置带有门锁系统的连体独立房间,与其他空间隔离,形成独立空间。 5.2.1.2 户厕应设置屋顶和窗户,牢固安全、封闭严密,具备防潮能力。 5.2.1.3 水箱宜采 用节水型产品。 5.2.1.4 照明灯具、通风等设施应齐全,宜采用节能灯具。 5.2.1.5 地面应做好防滑措施。 5.2.2 维护要求 5.2.2.1 应保持厕室地面无积水、垃圾、粪便、尿垢、杂物等,保持农村户厕干净整洁、通风明亮、 基本无异味。 5.2.2.2 应定期清理化粪池粪渣。 5.2.2.3 粪便应通过直接处理或转运后处理,有效去除和杀灭粪便中的病原体,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 要求,对环境不造成污染。 5.3 粪污处理 5.3.1 水冲式厕所 5.3.1.1 粪污应经化粪池生物降解后 排放。 5.3.1.2 下水应接入市政管网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且有完整下水道系统的厕所,应通过下水管道最终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5.3.1.3 有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村级污水处理设施。 5.3.1.4 不具备排入污水管道条件的,应采用三格化粪池、抽粪车抽取粪渣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 a) 应建立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保证处理后的粪便的无害化、资源 化,以及对环境的友好; b) 规范处置粪渣粪液。 不应随意堆放、倾倒、排放粪渣、粪液; c) 鼓励农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收集粪渣、粪液,通过沤肥等方式无害化处理 后作为有机肥使用,还土还田; d) 把粪污处理同农村污水集中治理有机结合,将有条件的公厕和户厕粪污引入污水处理厂进行 集中处理,达到水质净 化、无害化。 5.3.2 三格化粪池 5.3.2.1 三格化粪池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活动便于清掏的地方,四壁和底部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应严 密、坚固。 5.3.2.2 三格化粪池应由发酵池(第一池)、再次发酵池(第二池)和贮粪池(第三池)组成,各池 间由过粪管连通,组成三个格室密封粪池。 DB12/T 1227 —2023 3 5.3.2.3 三格化粪池不应取用一、二池的粪液施肥,不应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第三池的粪水可 直接施肥。 5.3.2.4 农村户厕宜选用小型三格化粪池,对于农村集中居住点,农村户厕可共建集中大型三格化粪 池或使用分散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 5.3.2.5 三格化粪池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密闭、不渗漏,满水防漏检验 24h水位下降应不超 过10mm。 5.3.2.6 三格化粪池容积应根据用户实际使用人口数量进行核算,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 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 10天,第三池贮存 30天。 5.3.2.7 三格化粪池应进行防裸露处理,在进粪口、出粪口设置池盖,池盖大小应与池体相匹配。三 格化粪池应进行防浮处理,整体贮粪池应采取抗浮措施。 5.3.2.8 三格化粪池应进行防水处理,出粪口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100mm,避免雨水流入 贮粪池。 5.3.2.9 三格化粪池应进行防臭处理,可在第一池安装排气管,排气管高度应高出厕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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