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庄荣文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 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 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 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 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 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 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 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 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 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 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 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 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 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 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 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 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 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 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 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 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 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 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 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 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 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 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 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 息。 第十九条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 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 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 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 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 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 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 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 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 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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