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推动交通运输数 字政府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国务院关于政务数据 共享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 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 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获取的,以电 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产生和提供政务数据的政务 部门。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政务 数据的政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际、部省相关政 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提供和使用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评估政务数据 共享工作,组织管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组织 推进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共享平台)政务数据-2-接入,组织开展相关制度文件、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 施,监督部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 支持部门)受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部共享平台的建设 运维、部共享平台政务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维护管理,并为 政务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政务 数据提供和授权等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政务数据质量负责。 使用部门依据政务数据目录申请使用政务数据、安全合 规使用政务数据,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政务数据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原则上 均应共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明确不得共享的除 外。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 需求和政务数据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 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平台交换。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规范进行政务数据的编目、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 政务部门应基于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开展政务数据共享。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管 理机制。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 和安全保障,确保政务数据安全。-3-第二章分类与要求 第六条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 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 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 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 予共享类。 第七条政务数据共享类型划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经脱密处理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空间和属性信 息,以及运载工具基本信息、从业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 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执法案件结果信息、信用信息等 基础数据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接入部共享 平台实现集中汇聚、统筹管理、及时更新,供政务部门无条 件共享使用。 (二)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 共享条件。 (三)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出具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依据。 第三章目录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政务数据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4-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的依据。 政务数据目录核心元数据包括分类、名称、提供部门、 格式、信息项信息、更新周期、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 范围、共享方式、来源系统、安全分级等内容。政务数据目 录应按照版本进行管理。 第九条提供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部共享平台编 制政务数据目录,确保政务数据目录准确完整。通过合规性 检测的政务数据目录方可在部共享平台发布。 政务数据目录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因信息系统升 级改造等原因造成数据变更,确需更改政务数据目录的,提 供部门应及时在部共享平台上更新目录。数据正被使用的, 提供部门应至少在数据变更前3个月进行登记。 第四章提供与使用 第十条凡涉及交通运输部的政务数据共享均应通过部 共享平台实施,部共享平台提供联机查询、数据订阅、数据 下载等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新建的部级信息系统、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 系统,须通过部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 跨层级的行业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在升级改造时,须迁移 到部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申请共享政务数据时应明确使用用 途。-5-申请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经部共享平台身份验证 通过后可自动获得授权。 申请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3个 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信息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供部门须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拒绝共享的,提供部门应提供法律法 规或政策制度依据。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提供部门应在 共享条件中说明。 对于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 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已接入部共享平台的行业外政务数据,由部 科技主管部门授权使用。未接入部共享平台的行业外政务数 据,使用部门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部科技主管部 门协调接入。 第十四条提供部门可委托技术支持部门对政务数据申 请进行审核,技术支持部门定期向提供部门反馈审核情况。 第十五条提供部门应保障所提供政务数据的完整性、 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对使用部门反馈的政务数据质量 问题,提供部门应及时予以校核并反馈。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应依法依规使用政务数据,按照申 请的使用用途将政务数据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滥用、 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或泄露所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 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 变相用于其他目的。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应重新申请并获得-6-授权。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应在部共享平台上反馈共享政务数 据使用情况,包括满足需求情况、数据质量以及使用效果。 对于已授权但3个月内未使用的政务数据,授权部门可撤销 授权。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监督 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政务数据检查和共享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政务部门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法 规、政策和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 管理责任和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加强本部门政务数据提供渠 道和使用环境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数据采集、存储、 传输、共享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部级信息系统应在立项阶段通过部共享平台 预编政务数据目录,上线试运行前在部共享平台上编制正式 政务数据目录,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接入政务数据。 部共享平台提供的编目回执将作为项目立项审批、上线 试运行及验收等环节重要依据。通过政务数据预编目录合规 性检测的,方可下载预编目回执;通过政务数据目录合规性 检测并接入数据的,方可下载正式编目回执。 申请部补助资金的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部印发-7-的建设指南、标准规范等指导性文件,落实政务数据共享要 求。 第二十一条政务部门应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经费, 将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 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共 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实施机构和工 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 管部门通知整改: (一)未按要求编制和更新政务数据目录的。 (二)未向部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更新政务数据的。 (三)向部共享平台提供的政务数据和实际掌握数据 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对已发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政务数据,不及 时校核的。 (五)对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 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或泄漏的。 (六)未经提供部门授权,擅自将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 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要求执行且通报后拒不整改的, 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予提供硬件资源,不予审批新建、-8-改建、扩建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2017 年4月2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涉及政务内网数据共享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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