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编码:6-30-02-05
救援机械操作员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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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875印张 23千字
2023年10月第1版 2023年10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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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
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
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救援机械操作员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
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
思想,对救援机械操作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了规范细致
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内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
人有:陈云江、陈延礼、邵莉、施玲、汪峰、张新宇、杨登松、张
栋、鲁植雄、孙海、李余、余嘉明、边伟、徐骊韬、胡国荣、李飞、
李辉、孟伟、沈益。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审定人员有:刘永澎、陆
照亮、杨进保、柳宁、马进、孔牧楠、汤海学、张柏东、燕新、刘
煜敏、方永定、莫远春、张洪满。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
1职业编码:6-30-02-05有限公司、江苏交控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
院、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等单位的指导
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6-30-02-05
①救援机械操作员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救援机械操作员
1.2 职业编码
6-30-02-05
1.3 职业定义
操作起复、起重机械,进行机车、车辆起复、位移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噪声,常温,危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良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能力;空间感、形体感知、
视觉、听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职业编码:6-30-02-05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00标
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0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80标
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通
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措施完善的室外场所进行,并配备必
要的场地、救援设施、救援机械设备及相关工具。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2职业编码:6-30-02-05(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
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
3职业编码:6-30-02-05
①
②相关职业:汽车维修工、工程机械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应急救援员,
下同。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机械类、电气类专业,下同。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
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
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
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
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
平;综合评审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
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
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4职业编码:6-30-02-05
6-30-02-05 救援机械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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