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20
CCS A 00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2442—2023
代替 DB34/T 2442 -2015
社会组织评估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social organization assessment
2023 - 10 - 07发布 2023 - 11 - 07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2442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4/T 2442-2015《社会组织评估规程》,与 DB34/T 2442-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本文件名称的英文翻译(见封面, 2015版的封面);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见第2章);
c)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 中“社会组织”的定义,更改了“社会组织评估”的定义(见第 3章,
2015版的第2章);
d) 删除了“评估依据”、“评估原则”、“类别与等级”、“申报条件”四章(见 2015版的第
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
e) 更改了“评估组织” 的内容,删除了“组织领导”、“委员”(见 2015版的7.1、7.4);
f) 更改了“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
的标题和内容(见 4.1、4.2、4.3,2015版的7.2、7.3、7.5),增加了“第三方评估机构”
(见4.4);
g) 更改了“评估内容” 的标题和内容(见第 5章,2015版的第8章);
h) 更改了“评估程序” 的内容,删除了“一般程序”、“回避制度”、“复核制度”(见 2015
版的9.1、9.3、9.4),增加了“流程图”、“发布通知”、“自愿申请”、“资格审核”、
“确定等级”、“结果公布”(见 6.1、6.2、6.3、6.4、6.6、6.7),合并了“实地评估”
内容(见 6.5,2015版的9.2);
i) 删除了“记录” (见2015版的第10章);
j) 增加了“工作” (见第7章);
k) 删除了“附录 A”至“附录 F”(见2015版的附录 A至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社会组织总会、安徽质量时代标准化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电力协会、安
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祥中、钱建君、周军、夏惠芬、王登山、高峰、刘心德。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5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2442-2015;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4/T 244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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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评估的评估组织、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工作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的社会组织评估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评估 social organization assessment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
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活动。
4 评估组织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4.1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按《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
评估专家组、组织实 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 4.2
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按《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
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 4.3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按《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 法》要求建立,评估专家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
实地考察和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并提出初步评估建议。
第三方评估机构 4.4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
录;
—— 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专职工作人员 2 名以上;
—— 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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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应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5.1
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
社会团体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5.2
—— 党建工作;
—— 依法办会;
—— 内部治理;
—— 工作绩效;
—— 社会评价。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5.3
—— 党建工作;
—— 基础条件;
—— 内部治理;
—— 工作绩效;
—— 社会评价。
社会组织评估内容对应的具体指标和分值参照上级部门文件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优化。 5.4
6 评估程序
流程图 6.1
社会组织评估程序包括发布通知、自愿申请、资格审核、实地评估、确定等级、结果公布 。流程图
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组织评估流程图
发布通知 6.2
6.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评估计划,发布评估通知,公布申请条件、评估指标和分值。
6.2.2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评社会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 2 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 获得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
—— 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 2 年的。
6.2.3 参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的;
—— 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发布通知
自愿申请
资格审核
实地评估
确定等级
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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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愿申请 6.3
6.3.1 参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开展自检自评,准备申请材料。
6.3.2 参评社会组织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评估申请材料。
资格审核 6.4
6.4.1 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申请条件要求对提交申请材料的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6.4.2 符合要求的参评社会组织进入到实地评估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参评社会组织进行书面告知。
实地评估 6.5
6.5.1 评估专家
6.5.1.1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随机从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中抽取评估专家。
6.5.1.2 根据参评社会组织数量和类型可将评估专家分为若干组, 每组不少于 3 人, 确定组长 1 人,
实行组长负责制。
6.5.2 评估方法
实地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 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 查阅文件。对照评估指标和标准,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
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
—— 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
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6.5.3 评估步骤
实地评估按下列步骤进行:
a) 首次会议。会议由评估组长主持,参评社会组织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评估组全体成员参会。
会议议程包括:
1) 评估组长说明评审步骤方法,提出评估要求;
2) 参评社会组织的领导介绍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b) 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现场对参评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 、业务活动等基础条件进行考察,参
评社会组织 应给予积极配合,安排人员陪同评估组并作专门讲解。评估专家可就关注的问题
向陪同人员初步询问并记录。
c) 材料验证。评估专家应验证各类证实性材料,逐条逐款地进行查证评估。评估期间,评估机
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社会组织应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d) 综合评议。由评估组长主持,评估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就参评社会组织各个类目、条目的
评估意见进行沟通,对各条目的评分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意见。
e) 末次会议。会议由评估组长主持,参评社会组织 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评估组全体成员参会。
会议议程包括:
1) 评估组长宣布实地评估情况,内容为参评社会组织参评的主要优势和重点改进机会,但
不应透露实地评估结论、评审得分等信息;
2) 参评社会组织领导作表态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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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5.
DB34-T 2442-2023 社会组织评估规程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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