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60.10
CCSC1519
T/SDYY
团 体 标 准
T/SDYY150—2023
无花果蒸馏酒
FigSpirit
2023-12-7发布 2024-1-7实施
山东园艺学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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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
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
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园艺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葡萄研究院、喀什妃尝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
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哲、史红梅、郭亚芸、高德艳、贺仪、杨立英、沈晓
旭、郝倩、樊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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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花果蒸馏酒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无花果蒸馏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及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1856白兰地
QB/T5476果酒通用技术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202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无花果蒸馏酒FigSpirit
以无花果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储存、勾调或不勾调、灌装而成的蒸
馏酒。
4要求
4.1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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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酒体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物
香气与滋味具有无花果的特征香气,诸香协调,优雅细腻;
酒体丰满,口感醇和,余味悠长
具有无花果品种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4.2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要求
项目 要求
酒精度a(20℃)/(%vol) 35~70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bc/(g/L) ≥2.5
甲醇c/(g/L) ≤1.8
氰化物c(以HCN计)/(mg/L) ≤8.0
铜/(mg/L) ≤6.0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相差不应超过±1.0%vol
b包括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
c非酒精挥发物总量、甲醇、氰化物指标按照100%酒精度折算
4.3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2757、GB276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4.4真菌毒素限量要求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技术要求
4.6.1无花果蒸馏酒的主要原料包括鲜果果实、脱水果实等,原料以鲜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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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潜在酒精度不应小于5%vol。
4.6.2可添加食用糖、有机酸及其他辅料,添加量不应超过产品总质量的10%。
5检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按GB/T10345执行。
5.2酒精度
按GB5009.225执行。
5.3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按GB/T11856执行。
5.4甲醇、氰化物
按GB5009.225执行。
5.5铜
按GB/T11856执行。
5.6真菌毒素
按GB2761执行。
5.7净含量
按JJF1070执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质量相同、同一类别、具有同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
批。
6.2抽样
6.2.1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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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3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1 13 1
6.2.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
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
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食品安全等指标的检验。
6.3检验分类
6.3.1出厂检验
6.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明方能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放在
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
验合格”字样。
6.3.1.2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甲醇、氰化
物、铜、真菌毒素和净含量。
6.3.2型式检验
6.3.2.1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全部要求项目。
6.3.2.2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亦应进行:
(1)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2)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3)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
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检验结果有三项及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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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6.4.3真菌毒素限量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4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
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7标志
7.1预包装产品标签
按GB7718和GB2758执行。
7.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7.3外包装纸箱标注
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
规格和总数量。
8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1185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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