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60.10
CCSC1519
T/SDYY
团 体 标 准
T/SDYY149—2023
哈密瓜蒸馏酒
Hamimelonspirit
2023-12-7发布 2024-1-7实施
山东园艺学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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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
任。
本文件由山东园艺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葡萄研究院、喀什妃尝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农业
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贺仪、史红梅、王哲、沈晓旭、樊源杰、郝倩、郭亚芸、高
德艳、梁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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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哈密瓜蒸馏酒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哈密瓜蒸馏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220感官分析方法学总论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1856白兰地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23398地理标志产品哈密瓜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哈密瓜蒸馏酒Hamimelonspirit
以哈密瓜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调而成的蒸馏酒。
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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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原辅材料要求
4.1.1哈密瓜蒸馏酒的主要原料包括哈密瓜鲜果果实及果汁(浆),原料以鲜
果计的潜在酒精度不应小于2%vol,应符合GB/T2762、GB/T2763、GB/T23398
的规定。
4.1.2可添加食用糖、有机酸,添加量总不应超过产品总质量的10%。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要求
外观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
香气与滋味具有哈密瓜香味,香气协调、浓郁、纯正;
口感醇和,余味悠长,绵甜爽净
具有哈密瓜不同品种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4.3理化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酒精度a(20℃)/(%vol) 36.0~70.0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b,c/(g/L) ≥2.5
氰化物(以HCN计)c/(mg/L) ≤8.0
甲醇c/(g/L) ≤1.8
铜/(mg/L) ≤6.0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相差不应超过±1.0%vol
b包括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
c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氰化物、甲醇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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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2757、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按GB10220执行。
5.2酒精度
按GB5009.225执行。
5.3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按GB/T11856执行。
5.4氰化物、甲醇
按GB5009.48执行。
5.5铜
按GB/T11856执行。
5.6净含量
按JJF1070执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质量相同、同一类别、具有同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
批。
6.2抽样
6.2.1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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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3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1 13 1
6.2.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
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
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食品安全等指标的检验。
6.3检验分类
6.3.1出厂检验
6.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明方能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放在
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
“检验合格”字样。
6.3.1.2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氰化物、甲
醇、铜和净含量。
6.3.2型式检验
6.3.2.1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全部要求项目。
6.3.2.2正常生产时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1)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2)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3)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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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检验结果有三项及三项
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6.4.3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
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7标志
7.1预包装产品标签
应符合GB7718和GB10344的要求。
7.2外包装纸箱标注
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
规格和总数量。
7.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8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1185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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