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 (2018年1月4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项目库 第二节 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报批和公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1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 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 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颁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提案人依照本条例第三章 的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 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 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 2 —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避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 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 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项目库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库,为 — 3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做好立法项目储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 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 整。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 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 建议。 第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 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立法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 拟规范的主要事项、 解决的主要 问 题。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汇总立法建议项目,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职 能部门意见后,拟定立法项 目库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报 告。 — 4 —立法项目库建立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 因上位法改变或者实际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 撤销该项目。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 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在立法项目库 中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立法项目库项目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库调整建议,经征求市人 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 职能部门意见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报 告。 立法项目库调整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机构 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 的形式统 筹安排立法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从立法项目库中确定 。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 审议项目和调 研项目。 审议项目是本年 — 5 —度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的项目 ;调 研项目是 尚未纳入立法审议计划,但是各方面关 注度高、 意见 比较集中,可以开展调 研论证, 再决定是否纳入立法审议计划 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上一年度 末,制定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通过后 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向社会 公布,在通过 之日起十五日内报 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 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 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立法计划 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 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通过后 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并向社会公布,在通过 之日起十五日内报 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 6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 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 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 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 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 等起草。委 托机构负责委 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 监督和评 估。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或者起草 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 的安排,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小组,作出进度 安排, 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作出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 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 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 解起草情况, 参与有关 问题的调研和 论证,必要时, 也可以自行组织调 研和论证,提出 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 参与、配合。 — 7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 联系沟通。 第二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 查研究,广 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 众的意 见。 向社会征求 意见的时间不 少于三十日, 并应当全文公布地 方性法规草案文本。 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 重大分歧意见,提案人应当做 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设行政 许可、行政 收费、行政 处罚、行政 强制措施和其他 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 之间重大利害 关系的,应当依法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 规草案文本及其 说明,并提供必要的 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 规的, 还应当提 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 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 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 重大分歧意 见的协调 处理情况。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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