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第一款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任”。 二十、将本条例相关章名、相关条文中的 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 “征收”修改为“征收、征用”。 去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 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 的,不作为林业用地。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 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 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 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 例。 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林地使用权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 的除外。 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 保护管理,对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或者占补 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 有余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依靠科技进步, 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 有计划地增加有林地面积,优化树种,改善林 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 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范由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和考 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 核办法,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作为目标 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42—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权属争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是林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 (二)在市、县、自治县范周内,跨乡 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的林地权属争议,出市、县、自治县人民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人 政府处理。 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三)跨市、县、自治县的林地权属争议, 管理和监督。 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召集当事人进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 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林地所在的市、 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 争议的地点、四至、面积、争议的事实、理由、 和管理工作。 处理意见及依据等,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林业主管部门 当事人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对林地的处理决 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第十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事林业生产。林地所有 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有 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争议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 第十一条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林地,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 本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 依据: 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仍然有效。但核发的山林权 ()土地改革以来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 属证书程序不完善且存在权属争议的,经县级 地权属证书; 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依照不动产登 (二)土地改革时期,按规定不发土地证的 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已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的 (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实行“定土地、 林地,土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以该土地使 定劳力、定农具、定牲畜”时,确定土地权属 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到 的土地清册;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有的林 第九条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场、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时确定该单位经营管理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处 范围的总体设计书及附图; (五)承包造林合同、造林验收档案材料; (一)在乡(镇)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地权属争议处 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 理决定(对同一起林地权属争议有数次处理协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林地 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 —43-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决定为依据;没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的,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 以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 据); 从事林业生产。 (七)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林地造林方面成绩显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据。 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 第十二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源的前提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 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专篇(章) 展林下种养业,提高林地利用率。 纳人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按照规定 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 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给集体使用的林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有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 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公益林保有量 农村土地承包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等指标应当服从海南省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 标。 应当尊重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土地承包经 第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营自主权。 编制或者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林 第十八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 地保护利用专篇(章)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 并组织论证。 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 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 家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林地保护等级,实行林地 作价人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 分级保护制度。 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 林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 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公益林地进 记手续。 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以划拨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国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 对林地资源消长和林地生态环境变化的动态监 补办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林地使用 测,建立林地资源档案数据库,及时掌握林地 权出让金。 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禁止毁林开垦、蚕食林地和撞 第十五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自在林地上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以 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物。本条例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林地用途。 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林木,恢复植被。规 — 44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划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种植 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生态公益林。 第二十四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 沿海防护林用地,城市周边、公路铁路两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旁、河流两岸的绿化用地,水库保护区,应当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退耕退塘,植树造 的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项以下的,由市、县、自 林。 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 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的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项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收回林地使用权: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 (一)连续两年抛荒的; 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第二十五条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或者 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 第二十二条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实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 行定额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限 请,提交下列材料: 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月征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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