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版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江西省禁毒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江西省禁毒条例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禁毒工 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整治、严格管理 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 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 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将禁毒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禁毒工 作需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 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 􀅰4􀅰公报版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 工作计划和禁毒工作措施; (二)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检查、督 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 行政区域的毒情、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 情况; (四)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 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五)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 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禁 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 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 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 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 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普法宣 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 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 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环境监督管 理,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 毒化学品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 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 工作对象的特点,按照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 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 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向确定重点整 治的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禁毒志愿者 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 工作,并对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 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毒品违 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 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 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 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 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 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 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推动互联网数字化禁毒教育基地建设,运用新媒 体、新技术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 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对 􀅰5􀅰公报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 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依托各类工会宣传文化 活动载体开展职工禁毒宣传教育. 共青团应当依托各类新媒体、青少年综合服 务平台、青少年法治(禁毒)教育基地,利用专业青 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 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妇联应当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宣传教育,引 导家庭成员开展防范毒品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青少年毒品预防 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 规定的课时要求,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并 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新闻出版广电等 部门应当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与法治 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 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学校发现在校生吸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并同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禁毒教育园地,组织 在校学生到禁毒教育基地参观.学校应当利用校 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与禁 毒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版面、时段免 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 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 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六条 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公 交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道路、 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设立禁毒警示标识、播放禁毒宣传资料.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对本单位从业 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并在显著位 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禁毒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本 区域内居民、村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 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 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 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帮 助其戒除毒瘾. 第三章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合管理制度,并明确牵头部门 负责具体协调工作,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 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和被用于制造毒品. 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工商(市场监督)、环境保 护、海关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 储、进出口、出借和销毁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 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 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 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种植可以提取易制毒化学品的植物,应当符 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所种植的植物不得用于 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 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 􀅰6􀅰公报版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开具麻黄素单方制剂处方每次不得 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药品零售 企业和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购销或者 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 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 类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情形 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 卫生、科技、农业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 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尚未列入国家管制目录的 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 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并由禁 毒委员会逐级上报至省禁毒委员会.省禁毒委员 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和跟踪监控,并向国家 禁毒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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