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18年2月28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引导与产业融合
第三章景区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乡村旅游
第五章基础设施与服务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科学、健康、协调、有
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2-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利
用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以旅
游业为优势主导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
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旅游业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的旅游发展模式。
第三条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推进旅游与新型工业
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相结合,坚
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自律、
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本市全域旅游产业化、标
准化、信息化、国际化。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
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资源整合、产业
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旅游规划监管、旅游安全监管、旅游
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
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促进
工作,维护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秩序,监督旅游规划实施,教
育、引导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开拓、旅
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者-3-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
调和监督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
定等行业自律活动,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和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对其会员实行诚信等级
管理,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旅游志
愿服务体系,指导开展旅游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志愿活动,在信息咨询、
翻译接待、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方
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
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合作建立旅
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培养、引进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产
学研一体化发展。
在旅游基础研究、资源利用、产品开发、形象推广、产
业融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做出重大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
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
推广以张家界为核心品牌的旅游形象。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形象推广机制,本市开展的-4-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推广本市
旅游形象。
开展宣传促销,不得损害本市旅游形象,不得贬损同行
业竞争者。
第二章规划引导与产业融合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
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
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
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
划、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
划等,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
要素等发展;建设通讯、供水、电力、环保、文化体育和医
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
需要。
第十二条编制和实施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
格保护、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原则,体现本市自-5-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中心城区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为
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
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主体景观带和旅游特色小
镇、乡村旅游服务基地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评估。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
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
律法规规定。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告
知旅游主管部门;召开相关的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
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国有旅游资源进行出让、转让、租赁、委托
经营等,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并依
照规定向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出让、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合同的重大
修改,依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农业、林
业、商业、文化、体育、科技等资源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
关产业融合,引导各类资本创新观光旅游、休闲旅游、体验
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等旅
游产品,促进旅游相关新业态发展。-6-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
文化的研究、保护和利用,推进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
开发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促进本市各民族优秀
传统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旅
游产业体系,完善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产品链条,在旅游
者集散地、景区、入境游集中地规划、设置购物和服务网点,
培育精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旅游与休闲、娱乐、购物等功
能相融合的空间载体。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
旅游商品创意研发,培育体现张家界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促进旅游商品的保护、研发、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景区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景区应当先规划,后建设。景区规划由规划
主管部门会同景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景区规划应当包含景区界线外合理区域,景区内外规划
内容应当统筹安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
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
第二十条景区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
的原则,突出景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景区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一)景区资源评价;
(二)景区安全评价;
(三)资源环境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
用强度;
(四)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五)禁止开发、建设和限制开发、建设的范围;
(六)景区的最大承载量;
(七)其他有关规划。
第二十一条景区应当根据最大承载量,规划、配备以
下必要设施:
(一)供水、排水、供电设施;
(二)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
(三)消防和其他安全设施;
(四)国际通用的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设施。
景区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推介、导游服务、集散换乘、咨
询投诉、医务救助等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综
合性服务。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免
费使用的厕所。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由市、区县人民政
府审批;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景区或者景区涉及重大建设项目
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
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
并公布的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
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
法逐步改造、搬迁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依法保护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资源和房
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因景区建设
需要征收、征用的,对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景区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
定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景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地带,应
当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毁损景观;利用人文资源开发的景区,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
族特色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维修、改建、迁移和拆除。
景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景区资
源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
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鉴定、登
记,建立纸质和电子图文档案,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利用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重点文
法律法规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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