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3
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
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
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
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
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
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
— 1 —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
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
长、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委员。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
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
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 、
主任;
(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2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
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
审判员;
(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 、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
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
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
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委员;
(二)市长、州长,副市长、副州长;
(三)市、州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
— 3 —任委员、委员。
第九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市长、副州长;
(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
员;
(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
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主任;
(六)市、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委员;
(二)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 4 —(三)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五)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
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组织:
(一)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委员;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
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县(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十二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5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组织。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宪法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
级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
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 、
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组织。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
关组织。
第十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
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
— 6 —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
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负责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
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7 —
法律法规 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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