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 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1月23日山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 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 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 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 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 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 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 、 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 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 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 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 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 段实施目 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要 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 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3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 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 处 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 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 专项规划。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 游等部门应当会 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 规划制定下 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 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 名录;   (二) 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 名录;   (三) 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 严重的农业投入 品名录;   (四) 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 名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前款规定的 名 录,制定 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 体 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 标准。   调水 期内输水 干线的水 体水质,应当 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 境监测监控系统。 4  在输水 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 界处、主要河流入 湖口、重点保护河 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 测装置。监测数据 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并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 证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   第十二条 水体断面水质 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标准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查明原因, 采取相应的 减少污染物排放 等措施,保证水质 尽快恢复。   因污染 严重造成本行政区域的水 体断面水质 明显劣于本条 例第十条规定 标准的,应当 停止该地对新增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 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 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停止审批的期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该地水体断面 水质的改善 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 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向社会 公布水环境质量状 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 情况。 第三章 污染防治 5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 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 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 级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 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 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 核心保护区向 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 除核心保护区和 重点保护区以 外的其他汇 水区域。   第十五条 实行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沿线区域内 主要水污染 物的排放总量、 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 削减时限, 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 求。   超过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 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 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 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和 可能有重大水环境 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 物排放,应当 按照《山东 6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 物综合排 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 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 物排放量控制 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 明显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 理规划建设 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 湿地水质 净化等工程,并 配 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 突发环境 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 报当地环境保护、 公安、水利、渔业、 安全监督等部门 备案。   发生 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水污染 事故的,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 减轻或者消除危 害等应急处置措施,防 止水污染 物进入水 体,并按照规定向 事 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7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 调水水质的要 求,组织建设城 镇污水管 网、污水 处理厂和垃圾 集中处理设施,并加强对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市 旧城区改 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 网,应当 按照雨污 分流和污水资源 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已建区域应当 逐步对 现有污水管 网进行改 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 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管 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 部排入城 镇污水管 网;排污 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 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入城 镇污水管 网。   未纳入城 镇污水管 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 单位,必须对产生 的污水进行 处理,并做 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 处理设施正常 运行。 因设施改 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 确需停止运行的, 必须启动应 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应急预 案应当提 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并 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污水 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 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 应当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 物综合排 放标准》的要 求。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01-23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01-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01-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01-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8:47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