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 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 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 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 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第五章 附则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 73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 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 第八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掌握 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标准,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 第五条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 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 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活的需要。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严格控制 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界标。 第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 建立自然保护区: 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 (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 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同类自然生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 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 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 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 管理: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由设区的 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林业 直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中产地;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事业单位,其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分级建立。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报请 74— 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 然资源; 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 (三)组织调香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 数量,建立健全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 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变化情况; 的管理。 (四)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 等方面的科学考祭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 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 (五)对珍稀动物、植物的生态进行 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 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引 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 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球救频于火绝的 得批准机关的同意。 物种; 第十七条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 (六)加强社会合作,为科学实验、 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祭、拍摄 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 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 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管 行制止和提出处理建议。 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可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以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将自然保护区划为 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 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其 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中华人民共 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的规定。 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 -75- 第四卓法伴贡任 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 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 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得截留、挪用。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 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 第五章附则 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行。 -76- 第四卓法伴贡任 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 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 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得截留、挪用。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 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 第五章附则 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行。 -76- 第四卓法伴贡任 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 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 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得截留、挪用。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 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 第五章附则 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行。 -76- 第四卓法伴贡任 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 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 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得截留、挪用。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的单位和 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 第五章附则 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行。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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