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常人事任免办法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 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 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 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 部分委员;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其他有关规 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 委员; 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 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 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 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 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 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 30 任、副主任、委员。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 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任命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 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市人民检 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察院的分院检察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 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 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其所在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 提名。 办法的规定任命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职务因其所 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 在机构任期届满而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 手续。 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 世、其所在机构经批准撤销或者完成特定职 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能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市 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 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 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 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 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 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出新的主任为止。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 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 会委员、审判员。, 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 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 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 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 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 第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 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 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 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检察院检察长。 31 -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提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 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 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 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人民检察 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的辞职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书面议案,并说明理 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由。提请任命职务的,应当附送拟任命人员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 的个人情况材料。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 人员的,应当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市人 提请撤销职务的,应当说明撤职的理由并提 大常委会的职务。 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 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的职 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 务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 前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 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向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第十八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 人事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 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由它任命的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 免案,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 关人员的职务。,· 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前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 款所列人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 行研究,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 会提出前款所列相关人员的撤职案。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任 命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部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 门应当将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向市人大常委 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第一款所列人员的撤 会会议报告或者说明。.: 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 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 命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任命人员到 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 场,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报告审议决定。 人事任免案,发现拟任命人员存在可能影响 第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任命的重要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 中止审议,交有关机构调查、核实情况。 撤换的,应当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前, 常委会批准。 3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 除外。 议即行终止。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 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可以使用电子表 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 决器:表决撤职案应当来用无记名投票: 宣誓。 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撤 销、撤换有关人员职务的时间,以市人大常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心, ,任免案以前,有关机关不得通知拟任免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到任或者离职,不得以拟任职务执行公务。 表决人事任免案,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 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 任免案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通知有关单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已通过 位,并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天津日 任命职务的人员颁发任命书,但专门委员 报》和天津人大网站上刊登。 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 员会的人员,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和代理职务 日起施行。 3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 除外。 议即行终止。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 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可以使用电子表 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 决器:表决撤职案应当来用无记名投票: 宣誓。 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撤 销、撤换有关人员职务的时间,以市人大常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心, ,任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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