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17 第四期 (总第43期)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温州市电梯安 全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100)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杨宗波等3名同志职务任免 的议案· (104) 温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10号 (105) 州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 市 (105)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人 (107) 温州市综合公共交通工作报告· 陈建明(107) 民 交于我市综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王爱光(110) 代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市综合公共交通 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115) 表 关于温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工作情 2017年 大 况的报告 第四期 叶世强(116) 关于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工作情况 会 总第43期) 2018年 的调研报告 丁福良(122)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市深化医药卫生 常务委 1月18日出版 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25) 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张本锋(126) 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 ·赵有力(129) 一员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最多跑一次” 改革工作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33) 会 关于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张本锋(135) 公 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游法》及《浙江省旅游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报 ·郑焕东(138) 。关于《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王旭东(142)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17号 主办单位: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44) 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 。关于《温州市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草案)》审议 邮政编码:325009 结果的报告: 王旭东(149)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三届]第18号 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 年3月1日起施行。 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已经2017年11月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7年12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进行了审议,现 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 员会公布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152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住宅的处置,消除 无构造柱、无圈梁、无地梁,或者住宅楼板为 危险住宅安全隐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 预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 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 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住房城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建设主管部门,并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采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取避险措施。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 (三)及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 险住宅的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住宅处置工作。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结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为危险结构,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 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D级的住宅。 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处置的主管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部门,负责危险住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 加强对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 行下列职责: 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危险 (一)接到住宅安全隐患的反映、报告后, 住宅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 发现依法需要鉴定而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 督管理职责,并将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经费纳人 托鉴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 财政预算。 发出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 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 职责: (二)对危险住宅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 (一)对本辖区内住宅安全隐患进行常态 护设施,并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 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存档。接到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 住宅安全隐患反映、报告后,或者台风、特大 出对危险住宅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暴雨、地震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以及灾害实 (三)建立健全危险住宅信息录人管理制 际发生后,应当组织排查。 度,统计汇总危险住宅有关数据,发现成片危 (二)发现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 险住宅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153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危险住宅为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唯一居住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 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临时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危险住宅处置 补助或者安置措施,具体办法由县(市、区) 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协助、 人民政府制定。 配合通知书等送达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应当结合 第五条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破坏住 住宅实际状况,分类采取下列方式: 宅承重结构。 (一)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 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 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住宅安全鉴定。在接 值的,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 到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二)危险住宅重建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 委托鉴定。 规定的,可以申请重建。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 获得批准的,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 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 危险住宅。 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 (三)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 措施。 关规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购买或者产权调 第六条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 换。 全责任人承担。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款第一项委托鉴定后,认定构成危险住宅 与危险住宅毗连的建筑必须同时处置才能 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认 解危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置。 定不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房城乡建 违反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运输、土地 设主管部门承担。 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住宅,依照有关法律、 第七条住宅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 法规的规定处置 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应当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督促撤离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宅内人员,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 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住宅、禁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止人员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前款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 规定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各自职责。 行。 - 154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危险住宅为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唯一居住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 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临时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危险住宅处置 补助或者安置措施,具体办法由县(市、区) 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协助、 人民政府制定。 配合通知书等送达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应当结合 第五条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破坏住 住宅实际状况,分类采取下列方式: 宅承重结构。 (一)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 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 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住宅安全鉴定。在接 值的,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 到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二)危险住宅重建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 委托鉴定。 规定的,可以申请重建。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 获得批准的,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 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 危险住宅。 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 (三)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 措施。 关规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购买或者产权调 第六条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 换。 全责任人承担。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款第一项委托鉴定后,认定构成危险住宅 与危险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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