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0.36 忘初心、砥砺前行,继续凝心聚力,发奋工作,为 句号。 龙江的全面振兴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做出更大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上下同欲者胜,风 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雨同舟者兴。让我们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不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适用本 第一章总则 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化解矛盾纠纷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 有其他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第三条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 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社会治理 下列原则: 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一)不违背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 人合法权益; 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 (二)和解、调解优先,多种纠纷化解途径 民个人,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 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O.36 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有机衔接; (三)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部门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司法指导、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及时、就地化 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和解。 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 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 合,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并可以参与乡镇、 第四条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享有下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化解纠纷的 和解、调解工作。 列权利: (一)依法自愿选择纠纷化解途径; 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在化解纠纷过程中,发 (二)自主表达真实意愿; 现纠纷激化,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 (三)自愿达成协议,不受胁迫。 第五条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应当履 时出警,维持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保护纠纷化解 行下列义务: 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 (二)遵守现场秩序,尊重纠纷化解工作 解工作,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网 人员; 络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等相关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引导律师事务所、 (四)及时履行达成的协议和生效法律 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 文书。 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纠纷化解 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 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矛盾 指导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复 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 议和解、调解工作。 织的发展,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责任。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法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 职责依法协调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对正 元化解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 处理的诉求,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职责进行行 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应当对本领域行 评估工作,组织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 化解工作纳人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 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和 监督。职责范围内纠纷化解工作较多的行政机 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等非 关可以建立调解平台和信息库。 诉讼纠纷化解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 职能的组织应当参与与其管理职能有关的调解 工作。 合,负责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 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纠纷,负有 导等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可以和解的刑 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社会公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0.36 议、调解协议等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或者生效法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予 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对当事人反悔或者其他原 以化解。 因未履行的,应当予以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 第十五条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依 第三章化解途径 法履行职责,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和 解或者主动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纠 第十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当 纷和解,和解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 调解。 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和化解纠纷工作。 第十七条法学研究会、律师协会等组织 调解组织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应当根据章程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为各种纠 纷化解组织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同意通过和解、调解解 决纠纷的,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 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具有行业 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性、专业性以及特定类型的民事、商事纠纷。 第二十五条调解纠纷应当适用法律、法 规、政策,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 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商 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 以适用行业规范、习惯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 地产、物业、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 际贸易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的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本单位具有调解职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进 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对村民、居民纠纷进行 行调解。 调解。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 第二十七条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 家,可以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争议事 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 纠纷。 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结果进行评估,提出纠纷化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配备符合 解途径的建议,评估意见可以作为协商、调解的 第二十一条,个 条件的调解人员。 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和当事人 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可以接受当 事人单方委托,辅助或者代理其参与和解、 可以邀请双方信赖、有威望、有纠纷化解能力的 公民参与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调解。 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 新闻媒体等单位可以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 中,当事人申请调解与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纠 纷,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调解;依 第二十三条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应当 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关 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注和期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相关矛盾 纠纷情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 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 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对已经初步解决的 调解组织调解。 矛盾纠纷应当回访,了解各方当事人对和解协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 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0.36 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 民事纠纷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裁 第三十五条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在仲裁过 析研判、预测预警、采取预防措施并依职权主动 程中,可以优先组织和解或者调解。 进行调解。政府部门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有争议 本级政府报告;政府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上 的适合公证调解的事项,可以进行调解。调解 级主管部门报告。 成功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公证。调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 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或 宜调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 者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 第三十七条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不适 调解员进行调解。 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当 第三十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 事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向仲裁机 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特邀调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 进行调解。 第五章效力确认 根据前款规定,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后 第三十八条经过调解组织或者公民调 依法出具调解书。 解,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途径引导 第三十九条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对调解过程中各 第三十一条各类纠纷化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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