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0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六)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乡人民 第一章总则 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区域。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范围 第三章设置与监管 内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 第二节店招标牌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 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 第五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 牌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 作。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区 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 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由市、县人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事项适用于本市下 从其规定。 列区域: 工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广 新、公安、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一)市中心城区; 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相 (二)沐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的城区以及其 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关管理工作。 (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旅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游度假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区域; 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 (四)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 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设立、安 等控制范围内; 装广告设施的行为: (五)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 (一)公园、广场、绿地、河道等户外场地 — 62 - 史文化传承和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制定,经本 (所); (二)房屋、桥梁、道路、地下通道、报刊亭、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店 交站场、电子通信杆线、地名标志物、电话亭等建 招标牌设置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 (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实物模型 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制 等; 定店招标牌设置方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 (四)公交车、出租车、渡船、旅游客船、公共 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店招标牌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条例所称店招标牌的设置,是指在经营 设置方案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主 地、办公地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 要依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店招标牌设置方 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 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 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 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户外广 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店招标牌应当符合店招 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标牌设置方案和设计要求。 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应当遵循安 不得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 全、美观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 (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公益性广告的发布应当规范有序,具体发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部 形式按照公益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门,可以根据信用联合惩戒的规定,建立设置者 第十一条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 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公益性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十五日。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空置。商业性户外广 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若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进行招商,其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 布,但只能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且所占面积不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性户外广 告设施和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规划由 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工商(市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建 场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 (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 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 输、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 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各自职 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 权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前期方案。 店招标牌设置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 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 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街景特征、历 区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 63 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二)利用电杆、灯杆影响市容整洁的;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载体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 住宅部分)的屋顶和外立面的,或者非住宅建筑 应当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物屋顶的: (一)申请表;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 测量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 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申请人信用承诺,若为大型户外广告设 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逃生和灭火救援设施 使用的; 施还应当提交信用核查报告; (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影响河道、湖泊、水库防洪和通航安全 的; (五)载体位置关系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七)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 (十)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设置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下列规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外 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定: 处理: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间距;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理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 权的部门申请; 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店招标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 (二)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管理部门的 经营服务信息;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四)不得在设置方案之外利用建筑物楼顶;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 共设施; 当场告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第三章设置与监管 为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第一节户外广告设施 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本 书面许可决定。 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 除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以外,管理 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 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 (三)申请人信用承诺;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 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许可。 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其他部门提出 生噪音污染、光污染,或者可能影响采光、通风等 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 情形的,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周边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的,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 居民意见。 设置发光、发声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 料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 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对其规划布局、交通 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 部门管辖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 安全评价、发光亮度、音量分贝等内容,分别征求 要补充的材料或者具有管辖权的部门。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得超过五年。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者应当在期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予 限届满前三十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延 以许可;能够当场许可的,应当场许可;不予许可 的,应当说明理由。 期的,一次延期不超过三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 两次。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要求设置,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 设置期限应当与许可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 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当在设置期满后立即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 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状。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 第二十四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 证上载明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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