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 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施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加 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 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设施安全畅 功能的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主 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要包括: 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一)通信线路类:光缆、电缆,交接箱、 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分线盒,管道、槽道、人井(井盖),电杆、拉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信设 线、吊线,标石、标志等附属配套设施; 2017年第6号 33 (二)通信设备类:基站、中继站、微波 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 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 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统、有线接入装置、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通信机房,通 第二章规划建设 信铁塔、收发天线,公用电话亭,空调、电 源、安全防护装置、动力环境监控装置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附属配套设施。 通信设施建设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 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 当编写通信设施建设专章(节),按照统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 筹、集约、整合的原则,合理配置通信设施 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 使用地下管廊(沟)科学确定通信设施建 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设布局,并征求通信管理机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第九条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根据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通信设施建设和保 国家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自治区信息 护给予协助、配合。 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通信行业发 第五条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 展规划和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征求 全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及 有关部门意见后发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 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 第十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 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 筹规划、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破除垄断的 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责,负责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等要求。 第六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 健全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管理规章制 第十一条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应 度,保障通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通信网 当按照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组织 络运行安全。 协调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通信设施共 第七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 建共享工作。 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道、通信 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 第十六条在民用建筑物附挂通信 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避免重复 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 建设。 通信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所有权人 已有通信管道、通信基站、杆路、铁塔 或者使用人进行协商解决,按照协商支付 等通信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 使用费。 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第十七条在民用建筑物、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鼓励通信业务经营者和 敷设、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移动 有关单位采取示范、实验、试点方式,推进 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物 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地下管廊(沟)、城 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及 市绿地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共建 正常使用。 共享,促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业 第十八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通信 务融合。 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建 建设单位、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 管理人应当为通信业务经营者建设通信 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 设施提供平等接人和使用条件,不得向通 管道纳人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 信业务经营者收取进场费等费用。 工程同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 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他人签 入建设项目概算。 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四条规划、设计和建设车站、 经营者依法开展通信服务活动,或者限制 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城市轨 用户选择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 道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通信设 服务。 施的建设需求,事先通知通信管理机构以 第十九条在历史文化区、自然保护 及相关通信业务经营者,并根据城乡规 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应 划、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同步设计并 当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使用造 预留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空间 型美化的设施产品,或者采取隐蔽安装技 第十五条在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 术措施。 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产权人或 第二十条通信基站的建设和运行 者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通信设施建设必 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通信 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设施建设单位或者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 2017年第6号 35 在通信基站设置标志,公布电磁辐射强度 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常态化巡查、维 等信息。 护和管理; 通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通信业务经 (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 营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 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保障应急 电磁辐射有争议的通信基站进行检测,并 设备、物资储备,组织通信应急演练; 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 (四)对共建共享的通信设施实行集 组织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 中管理、统一维护,并与有关单位建立通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信设施保护联防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第二十四条因公路、铁路、城区改 通信设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造、城乡道路、城市轨道、桥梁、隧道、水利 并督促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和通信业务经 工程等建设,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 营者组织开展通信设施运行电磁辐射安 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业务经营者协商, 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电磁辐射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承担迁移所需费用。 的科学认识。 迁移通信设施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对通信 除的原则,保障通信畅通 设施在用电报装、线路架设、电力抢修等 因建设项目施工损毁通信设施的,建 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并提供便利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定损和赔偿 标准执行。 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二十五条架空或者地下油、气、 水、电、暖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 第二十二条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实 越、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 行各级人民政府主导、通信管理机构监 隔距离;不符合的,新建单位应当与既建 督、政府有关部门协同、通信业务经营者 单位协商,由新建单位采取措施保障既建 承担、社会普遍参与的机制。 设施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 第二十六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通 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通信设施: 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通信设施周围设置围墙、栅栏 (一)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 等安全保护设施,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砂、采石、取土、修筑沟渠、凿井、钻探或者 (二)建立通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 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放 明的废旧通信设施。 置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具有腐蚀性、 侵蚀性的物质或者爆破、烧荒、燃放烟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爆竹、焚烧物品等; (三)侵占、哄抢、破坏或者盗窃通信 第二十九条通信管理机构和其他 设施;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 (四)截断、擅自改动通信线路或者擅 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的,由 自拆除通信设施; 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五)阻挠、妨碍通信设施施工、巡检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维护;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 二、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 设施警示标志、保护设施等;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区通信 (七)攀爬通信设施,或者在通信设施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上附挂物体、拴系牲畜;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 第二十七条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通 条规定的,由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按照下 信设施抢修的工程救险车辆,经公安交通 列规定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喷涂车体颜色、安 民事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 装警报器和警示灯,在公路、城市道路优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先通行。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收购、运输废旧通 (一)违反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对个 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业务的经营者,应当 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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