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审议情况的说明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7月2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7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 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 特此说明。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1号) 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的《十 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 (2017年6月23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促进经 济社会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武当山古建筑群,包括太和宫、紫霄宫、五龙宫等六十六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 第四条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 理的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修旧如旧、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 第五条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以湖北省人 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十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十堰市文 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武当山古建 筑群保护工作,据实安排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是武当山 古建筑群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宗教、旅游、公安、住建、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职责。 第七条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定武当 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实施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古建筑群及附属文物的日常保 护管理。 第八条武当山古建筑群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 者处置。 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武当山古建筑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每年的9月15日为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日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武当山古建筑的内部陈设应当符合历史原状,内部管线等设施应当科 学合理设置,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当具有防火性能,可以安装监控系统;武当山古建筑 T艺。 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建设与古建筑群有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批准,并保证古建筑的安全。 第十五条在武当山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建筑群 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文物保护设施; (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三)野炊、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 (五)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在条件具备、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 向公众开放,其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物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14- 防治工作; (五)对参观游览场所的重要文物、重要构件及易磨损木质地面等设置保护性设施; (六)维护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 (七)管理教育工作人员和游客,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中的宗教活动场所内烧纸、焚香、燃烛等,应当在 指定地点和非文物制品内进行,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专人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游客服务网点,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 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为制作一般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因新闻宣传、科学研究等需要 拍摄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应当服从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保 障文物安全。对文物进行复制和拓印等活动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利用武当山古建筑群的内景和外景拍摄影视剧、广告等商业活动的,应当征得古 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接受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管;属于宗 教活动场所的,还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的名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坏尚能修复的,处五万元以十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 文物修复费用;造成文物损坏不能修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 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反第(二)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四)(五)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视其情节,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武当山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 项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15 有直接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 作情况,请予审议。 、项目基本情况 医药健康服务。 有直接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 作情况,请予审议。 、项目基本情况 医药健康服务。 有直接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 作情况,请予审议。 、项目基本情况 医药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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