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景德镇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景德镇市人民 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景德 审查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4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辖区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第三章市容管理 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宜居的生活和工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第二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三节绿地管理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四节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 例。 第五节城市照明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工业(产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二节垃圾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领导与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 第四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 第六章附则 ·30·公报版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市容和 以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市容和环 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 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我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第二章辖区责任制 主要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 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责任 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 门应当根据全覆盖的原则,确定市容和环境卫 . 生辖区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其辖区范围和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 内容。 产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监督和督促有关 辖区责任范围划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出 立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 发改、卫计、旅游、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 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营、建设、环保、林业、水务、文广新、市场监管、农 第十条辖区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人防、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停 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车、设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 旁和环境卫生考核、监督、评价体系,实行奖惩分 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擎生的其他污染源; 的工作机制。 (三)保持绿地整洁,无污物杂物;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四)保持水域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或刘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 市设计等要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编制 整洁、完好; 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六)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 准后组织实施。 任。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 第十一条辖区责任人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 潘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 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责任书。沿 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监督,不 街门店、单位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 多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 订门前卫生、设施、秩序三包责任书。辖区责任 德风尚。 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定期安排市 的责任。 李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辖区贵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 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纠正。不能有效 配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 制止、纠正或者需要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的,应 二作人员的劳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 当通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 产阻、批评和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 法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公报版·31· 第二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对辖区 第十五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人防1程设 责任人的监督管理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实施。 ()保持道路路面、人行道、路缘石和无障碍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采 设施等整洁、完好: 取信用管理、媒体曝光、挂牌整改、取消评先等方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式督促辖区责任人履行责任。 人防工程设施等整清、完好: (三)保持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护栏、隔离墩、窖 第三章市容管理 井盖等附属设施整洁、完好 道路及其附寓设施、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维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前款规的容貌 要求的设施.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应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经批准进行城市道路改 符合下列要求: 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等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 (一)外立面装饰、修符合规划要求,与周边 规定: 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保持整洁,禁止堆 (二)及时清理淤泥、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整 放物品; 洁; (三)除按照规范设置的空调机、太阳能设备 (三)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 以及其他依法批准设置的设施外,禁止在建筑物 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 和构筑物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搭建设施,放置、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悬挂物品; (五)作业完毕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 (四)安装防护栏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墙体; 第十七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阳台 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 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 当进行美化整理或者逐步实施人地改造。 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 本条例实施前不符合前款规定容貌要求的建 放,不得占用、阻挡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得 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逐步实施改造。 影响城市容貌: 第十四条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 第十九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 范设置,体现城市风貌特色,保持整洁、完好;出现 的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污损、毁坏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除。 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晾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雕塑和各 晒点,为居民晾晒提供便利。 种街景小品需要整修或者拆除的,应当告知管理 第二十条沿街门店、单位不得超出门、窗进 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不予整修或者拆除的,应 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摆 当责令其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放、吊挂、晾晒物品,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32·公报版 .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 案、灯光显示完整,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整洁,及时清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 学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 挂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 三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便民、照顾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需推群体就业的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等 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 百式.合理划定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食品小摊 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公共信息栏 等便民市场或者便民摊点设置区域,报本级人 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 景改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节城市照明管理 第三节绿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广 路照明和景观照明。 、街道旁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 老·花匾、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城 网地等。 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照明规划.经本 第二十三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绿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忘整洁、美观,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绿地内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的亮灯率、设备 三圾杂物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的枝 完好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城市照明管理部门 、泥土。 应当及时修复出现故障或者残缺的道路照明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施。 这产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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