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生 口 第59号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 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照法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定职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的活动,适用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 对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按照本条 第一章总则 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政经济 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 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6.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四)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的收缴 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财政监督工作中 情况; 的重大问题,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五)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 (六)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依法接受监 (七)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 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行账户管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 (八)政府采购活动情况; (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 资产管理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 等情况;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财政工作,应当 一并报告财政监督情况。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 作为出资人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 跟踪预算执行绩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 营情况; 金使用效益。 (十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三)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 化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财政监督,逐步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 实现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提高财政监督 项。 效率。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下列财务、会计事项实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 施财政监督: 财政、财务、会计等违法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履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 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财政、监察部门应当 况; 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 情况; 监督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经济活动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监督范围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会计监督 第二章 事项。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下列财政事项实施财 政监督: 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 (一)财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 属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 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 真实性、时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三)财政预算、决算公开情况; 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7-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 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 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处置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防范和化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实施 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绩效监督: (一)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时效性、公平 财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下级人民 政府政府债务是否超限额、政府性债务是否违法 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效益 违规举借或者担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性; 各自职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专 (三)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项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不得拖延、截留专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资金拨款。 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预 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等 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 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账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账户信息、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对虚报冒领、伪造骗取或 者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审核社会保险基 券、实物等资产,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生产经 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对社会 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进行调 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依法设立,规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 范运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使用效益。 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资 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 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发现监督对象正在实 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等情况的监督,对税收收 施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 入、非税收人出现异常变动的地区开展重点监督 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 检查。 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 停使用。 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发现监督对象制定 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责令其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财 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 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本级财政监 行内部监督: -8- 一)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 财政监督事项只需要进行核对、确认的,可以采 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等情况; 取财政核查的方式。 (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明 理等情况; 确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的具体项目。年度监督计 (三)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 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实施 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 财政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 (一)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 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 (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三)不如实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 为; 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与检查事项有 (四)泄露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关的数据、资料、实物存在灭失、损毁等风险的, 秘密和个人隐私; 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送达时 (五)利用监督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 间不受提前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监 物,谋取私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 有权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检查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检查人员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本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督 级人民政府决定。 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应当结合预算管理、 当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检查中取得的证明 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 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提供者未 管理工作,采取监控、调查、审查、督促、评价等办 签名或者未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法,对财政监督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动态监控、跟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 踪问效。 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业务流程实施 未签名或者未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日常监督,对财政运行中发生的偏差、错误进行 第三十条财政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 预警提示,依法纠正。 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 第二十六条对财政管理和运行中的重大 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应当自收 事项,或者通过受理举报、接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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