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3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向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 一、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物经营许可证”。 作出修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一)删去第十七条中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 二、对《江苏省统计条例》作出修改 管部门预审后”。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接 (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 受委托实施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民间统计调查 款中的“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 组织,主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与统计专业相关的 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从事利 中级以上职称。” 5 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 (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 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实施政 干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 府统计调查活动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主管统计 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业务的负责人不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 务资格或者与统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的, 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之 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 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 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 三、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线附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按就高原则 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 确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 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各 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 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 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位于已 四、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 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范围内的,采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 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地 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严 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地震安 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 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抗震设 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 防要求应当纳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抗震设防 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要求监管制度。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的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 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 理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 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 位、评价单位、技术审查单位监督检查,并建立地 主体工程; 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及时公开信息。”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 (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 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 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 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 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6- “(一)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和有关证明材料; 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 五、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请人、经办人基础信息,以及有关文件材料、公章 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印模实时传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单独建设的人民防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 空工程,其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 “(四)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同意”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八、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作出修改 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计的审查”。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开办高、中 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按 六、对《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博物馆以及具 照有关规定报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批 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时应当征求省中医管理机构的意见。” 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文物行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 政部门备案。”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文物 九、对《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作出修改 商店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 (一)删去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行 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分支 删去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对《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出 十、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 育法》办法》作出修改 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 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印件”。 执行”。 (二)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经营者取得《特种 十一、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修改为“向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备案”。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单位或者机构 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委托所在地持有《特种行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 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刻制,并向公章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刻制业经营者提交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 修改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药品价格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 有关证明材料。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遵守 相符的原则,不得虚高定价。” 下列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二、对《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 条例》作出修改 术规范和标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进行气候可行性 督。” 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 (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所 料。” 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 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 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论证报告,或者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不符合 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 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由气象主管机 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主动整改。 元以下罚款。”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标准规 十三、对《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将检测结论和整改建议抄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 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 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 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 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 整改。 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 “使用防雷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接受气象、 机制,监督落实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业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主单位等的主体责任。” (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 (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其中 一的,由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 的“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权 (三)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 限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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