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83一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7 年 0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 北 京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 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8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函【2016】133号)要求,由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的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 中,要产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 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邮政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前言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16]13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 通知》(建标【2007144号)编制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邮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性文件,广泛收集基础资料和业务部门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深入 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论证分析,形成 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 意见,多次修改后完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通过并进行调整和修 改,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 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国 家邮政局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土路甲8号,邮政编码: 10086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主编单位:中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梅沈鸿雁管爱光赵克峰王孝亮 杨恒泰闪宁牛富明 罗承军许俊 王宇张旭平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面积指标 4)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5)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8) 附件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 第一章总则 内容和建设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 定,结合邮政管理系统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是指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 除办公用房以外,为满足履行邮政管理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管理、 运用各种专业技术和专用设施进行监管、检查和服务等需要专门 设置的用房。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的全国统 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 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划拨调剂、租赁和购置等应按照本 建设标准所规定的面积指标及要求进行控制。 第五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应与经济发展和邮政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应按照满足 业务使用要求、经济适用、因地制宜、适当考虑发展需要的原则进 行建设。 第六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行政管理 级别确定。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四个直辖市、海南省跨区域设 置的业务用房为一级,其他市(地)级的业务用房为二级。 第八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 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一、房屋建筑包括安全监管用房、“12305”申诉用房、执法用 房、联合监管检查用房、窗口服务用房、物证保管用房、职业技能鉴 定用房和业务档案用房。 二、建筑设备一般包括给排水、建筑供配电、弱电、暖通、空调、 安防及无障碍设施等。 三、场地一般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九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满 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并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 件; 三、周边生活、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良好; 四、应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等。 第十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 筹建设:应按照满足业务使用需求、方便工作和服务的原则,做到 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交通组织通畅,停车位数量满足实际使 用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 乡规划和建筑要求,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独立建设时,容积率宜 为1.0~1.2,绿地率宜为30%。 ·3· 面积指标 第四章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 面积指标: 一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440m²。 二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360m² 第十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各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总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宜满足表1的要求。 表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业务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 安全监管用房 26 “12305”申诉用房 10 执法用房 12 联合监管检查用房 6 窗口服务用房 16 物证保管用房 8 职业技能鉴定用房 7 业务档案用房 15 注:表中各种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浮动范围宜控制在土2% 以内。 第十四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使用面积系数,多层 建筑不宜低于68%,高层建筑不宜低于60%。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标准应贯彻经济、适 用、绿色、美观的原则。 第十六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应满足业务使用和节 能、节水、节地、环保、防火、卫生、抗震、无障碍等要求。 第十七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 建设条件、自然灾害的设防要求和工程地质状况,结合业务使用要 求、建设规模、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国家相关建筑结构标 准和规范选择适合的建筑结构形式。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筑材料应因地制宜, 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不得使用国家以及地方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 间的使用要求确定,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 修标准,安全监管用房、执法用房和窗口服务用房采用中级装修标 准,其他采用基本装修标准。 第二十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给排水设施应满足生活 用水和消防用水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电气设施应满足业务 使用、办公、设备和照明用电等负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 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采暖系统应优先采用市政集中供热采暖 系统或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可根据设备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 暖系统或专用空调系统。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业务 数据信息传输和智能化系统的需求,综合布线系统应考虑传输线 路元余,预留一定的工程接口,应按业务使用和办公使用的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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