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2017 北 京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殡仪 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 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 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两项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前霖言華氏 《殡仪馆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 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筑设计规 范》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 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区殡仪馆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 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建设标准征求意 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 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 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 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专用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 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 冯亚平刘 健 李伯森孟浩 缪丽 刘珺 刘 伟 王进郭雷 李冰 李秉杰 光焕竹 乔娇弓 张金玲 杨德慧 李清明 刘直 主要起草人:孟浩郭 雷 李伯森 李冰李秉杰 史峰 高 源 孙成龙 钱高牟 玉 方祥 田霖 郭婵 .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面积指标 5 )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7) 第六章 专用设备 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9) 附件 殡仪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殡葬事业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公共服务的 需要,加强和规范殡仪馆建设,提高殡仪馆项目规划建设和科学管 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 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殡仪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 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殡仪馆建设项目。 第四条殡仪馆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城 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殡仪馆建设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等有 关方面的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 用。 第六条殡仪馆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 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 第八条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 殡仪馆类别 年遗体处理量(具) 1类 10001~15000 Ⅱ类 6001~10000 Ⅱ类 4001~6000 IV类 2001~4000 V类 ≤2000 注:1I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15000具,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 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 2V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800具时,按800具规模建设,因为低于800具规 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图火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 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一、业务区包括业务咨询室、业务洽谈室、业务办理室、丧葬用 品陈列室、卫生间、收款处和休息室等。 二、遗体处理区包括接户间、停户间、冷藏间、防腐室、整容室、 污水处理间、殡仪车清洗消毒间、车库、卫生间和员工休息室等。 三、悼念区包括悼念厅、守灵间、音响室、医务室和卫生间等。 四、火化区包括火化间、骨灰处理间、骨灰暂存室、候灰室、员 工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油库和设备间等。 五、骨灰寄存区包括骨灰寄存间、业务室等。 六、祭扫区包括遗物祭品焚烧处理用房、祭扫室和室外祭扫场 .2 地等。 七、集散广场区包括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和室外活动场地 等。 八、后勤管理区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宿舍、活动室、办公用车车 库、餐厅和仓库等。 第十条土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 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参照同等规模火葬殡仪馆设置。 祭扫区和集散广场区的房屋及其构筑物根据民族习俗及宗教信仰 的需要设置,不设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殡仪馆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 水和空气扩散。 四、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 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 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的规 定。 第十二条殡仪馆的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殡仪馆建筑布局应根据殡仪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 明确,同一功能区内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管理及后勤区宜 独立设置。 三、合理组织交通,馆区内应设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 入口。 四、殡仪馆绿地率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的 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五、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与 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并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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