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6一2016 2016 北 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 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 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前言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 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单位 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 析了全国各级各类精神专科医院现状情况,并在总结我国精神: 专科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 则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 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和建筑标 准。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 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公卫学院 中国女医师协会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主要起草人:黄锡珍 许海涛刘殿奎 邱茂新 范肖冬 曹连元 张鹏杨广泽 杨海宇 吴翔天 曲怡然 郭岩于冬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3) 第四章 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6)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8) 附件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建 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 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 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 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精神专科医院建 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 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 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 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 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 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流程科学。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 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 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 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 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199床及 以下、200床~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规模。精神专科医院的 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 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和场地。其中房屋 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 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 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还应包 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 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精神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 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 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²/床) 建设规模 199床及以下 200床~499床 500床及以上 面积指标 58 60 62 第十三条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 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规模 199床及以下 200床~499床 500床及以上 部门 急诊部 0 2 2 门诊部 12 12 13 住院部 54 54 52 医技科室 14 12 14 康复治疗 4 4 3 保障系统 8 8 8 行政管理 4 4 4 院内生活 4 4 4 注:使用中,各组成部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精神专科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 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²增加。 第十五条拥有科研人员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编制内每位 科研工作人员32m²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没有 3 科研人员编制的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 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²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 第十六条.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 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床)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1.6~2 0. 8 0. 5 第十七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 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精神专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 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 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需要配套 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标准另 行增加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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