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 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 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 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 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 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 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2-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 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整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 商、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 门互通交流,实现部门之间、市及区(市)县之间居住证持 有人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 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 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 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 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 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等。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应当采集 申报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 证号码、户籍地址、出生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婚 姻状况、从业状况、单位、同住子女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 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一)在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3-(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 条件之一的。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十五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 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制发时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 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持有 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更正。经核实 确属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并制作发放新居住证, 同时收回原证。 第十一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 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 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 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 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 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 签注以及居住地址变更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4-第十三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 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 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和居住地址变更。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代办人 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申领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 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可以参加我市义务教 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保障性住房,缴存、提取和使 用住房公积金; (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有关社会事务管 理; (七)申请调处纠纷、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5-(三)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积分落户; (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验居住证。市及区(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 提供服务,需要验明居住证相关信息时,居住证持有人应当 配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 领、冒用、转借居住证,不得非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 第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6-伪造、变造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 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 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 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 年11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 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pdf文档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 1 页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 2 页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12-27 17:31:01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