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18 CCS A 18 3401 安徽省合肥市 地方标准 DB 3401/T 283—2022 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s for nursing -care institution 2022 - 11 - 03发布 2022 - 11 - 03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01/T 283 —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托育行业协会、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博润启蒙婴幼儿托育服务有 限公司、安徽启鹿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童尚小鹿家婴幼儿托育 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带娃驿站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飞飞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合肥润安 公学幼儿园、合肥京狮名筑花园幼儿园、合肥 市明皇家园幼儿园、合肥市汤池路幼儿园、 合肥明珠幼儿 园。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陈学超、魏玉晖、 耿琦、张欣、张蕾、左红艳、王悦、李倩倩、周玲玲、宋婕、 黄铮、柳治、陈慧珺、方莉萍、汪丽婷、李蕾、毛鸣明、 周盼盼。 DB 3401/T 283 —2022 2 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托育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服务流程 和评价与改进 。 本文件适用于托育机构提供的托育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托育机构 Nursery institution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 3 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3.2 保教人员 Education and child -care personnel 托育机构中专门从事 3岁以下婴幼儿教育和保育的工作人员,即教学人员和育婴员。 3.3 婴幼儿 infants and pre -school children 婴幼儿和幼儿的统称, 3岁以下的婴幼儿。 3.4 适性发展活动 Adaptive development activities 根据年龄和个体特点而设计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机构 4.1 4.1.1 托育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与合理的岗位分工,保证机构运作正常。 4.1.2 托育机构应明确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师生比以及班额 : 班别 班额(人) 师生比(保育人员) 乳儿班( 6-12月) 10人以下 1:3 托小班( 12-24月) 15人以下 1:5 托大班( 24-36月) 20人以下 1:7 DB 3401/T 283 —2022 3 人员 4.2 4.2.1 托育机构 应配备机构负责人、托育教师、育婴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财务等工作人员 ,且满 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 3年 以上相关经历和管理经验,且取得相关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证书; —— 其他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关岗位证书以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证书。 4.2.2 保教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水平。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新任保教人员培训:为新任保教人员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 累计应不少于 60学时; —— 再继续教 育培训:为教师岗位知识巩固和更新而设置的培训,每五年累计不少于 200学时, 且每年专业知识不少于 42学时; —— 机构负责人再继续教育培训,每五年累计不少于 300学时,每年专业知识不少于 60学时。 场地设施 4.3 托育机构场地租赁应不少于 3年,且设计应符合 JGJ 39的要求。 服务质量 4.4 4.4.1 托育机构应当在初次接待婴幼儿监护人时安排人员如实、热情介绍本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价 格及服务内容等。 4.4.2 托育机构应当与入托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以及退费办法等。 4.4.3 托育机构应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 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4.4.4 托育机构应为婴幼儿支持性环境,提供促进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的教玩具,促进婴幼儿科学 发展。 4.4.5 托育机构应为婴幼儿建立成长档案,并做好生活照料和早期教育成长的记录。 4.4.6 托育机构应定期向婴幼儿监护人或主要抚养人反馈婴幼儿在园情况 , 听取婴幼儿监护人或主要 抚养人的意见或建议,并采纳合理意见。 5 服务流程 托育服务的流程包括入托、晨检、入园接待、保教、离园和家园服务。 6 入托服务 托育机构应为计划来访的家长提供探园服务,并提前告知路线及注意事项。 6.1 托育机构应在婴幼儿入托前安排专门人员接 待家长,如实、热情介绍本机构的服务项目、价格及 6.2 服务内容等,并如实进行答疑。 托育机构应与入托幼儿签订入托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6.3 款: —— 双方的基本信息; —— 合同期限和入托程序; —— 服务地点和班级; DB 3401/T 283 —2022 4 —— 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服务收费标准和方式; ——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 投诉建议的渠道和途径; ——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办理完缴费手续后,托育机构应提供有效收费票据。 6.4 托育机构应及时安排托位,并按照婴幼儿月龄进行分班。 6.5 托育机构应明确告知家长,入托所需资料: 6.6 —— 三个月内有效的幼儿体检合格证明; —— 预防接种本原件和疫苗接种回执单; —— 监护人和幼儿身份信息(户口本户主及幼儿页面); —— 其他物品(根据婴幼儿年龄及园所要求的物品)。 托育机构应与入托家庭签订安全告知书,明确下列事项: 6.7 —— 婴幼儿有无既往疾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过敏史; —— 婴幼儿入托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 婴幼儿入托后意外事故处理机制。 托育机构应为每一位入托婴幼儿购买校园责任险。 6.8 7 晨检服务 托育机构晨检工作应由专业保健人员负责,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7.1 —— 提前准备好晨检箱及备齐所需物品,如一次性手套,口罩,手电筒,晨检牌及 筐,压舌板, 测温枪,水银体温计,消毒棉签及消毒液,手部消毒免洗凝胶,每日晨检异常记录本、每日 晨午检观察记录本; —— 佩戴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 —— 针对晨检物品明确标明使用日期。 晨检工作应符合以下流程与要求: 7.2 a) 一问:先与婴幼儿问好,从回答中感受其精神状态,声音有无嘶哑,发现异常及时与家长沟 通,并记录下来; b) 二看:测量体温,检查婴幼儿口腔,查看口腔、咽喉部是否有疱疹、溃疡等异常情况,关注 婴幼儿精神状态,排查有无萎靡、嗜睡、精神不振或过于兴奋、烦躁等反常现象。看五官、 皮肤、眼结膜有无异常红肿、脸部、颈部及手部等露在外的皮 肤有无异常皮疹等; c) 三摸(测):摸(测)婴幼儿额头、颈部和手心有无发热; d) 四查:检查婴幼儿手指甲和双手是否干净,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 e) 五登记:对带药入园的婴幼儿应做好药品名称、服药剂量、服药时间。 晨检中如发现婴幼儿异常时,应及时建议家长带婴幼儿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并做好异常情况登7.3 记台账。同时,做好手部消毒或更换手套后再进行下一个婴幼儿的晨检。 8 入园接待服务 入园接待时教学人员应做到: 8.1 —— 热情迎接幼儿和家长,引导幼儿有礼貌地向老师、同伴问好,主动参加晨间活动,营造愉快 入园氛围,并有针对性地向家长了解幼儿情况; DB 3401/T 283 —2022 5 —— 进行二次晨检,检查婴幼儿是否携带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观察婴幼儿身心状况,如发现问题 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做好记录; —— 清点婴幼儿出勤情况,及时与未到园幼儿的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做好记录; —— 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晨间活动。 入园接待时育婴员应做到: 8.2 —— 在婴幼儿入园前提前做好开窗通风及清洁消毒工作; —— 在婴幼儿入园前进行水杯毛巾清洗消毒工作; —— 协助教师接待婴幼儿,做好婴幼儿生活指导。 入园接待时安保员应做到: 8.3 —— 协助园所做好园门口内外卫生清洁及管理工作; —— 检查安保器械、一键式报警装置等能否正常使用; —— 按照托育机构规定时间开门, 定点站岗,热情礼貌接待幼儿与家长,确保幼儿安全有序入园; —— 维持机构门口交通秩序,提醒家长在规定位置停放车辆,疏散门口流动摊点; —— 如遇突发事件,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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