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20.99 H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456—2013 灯用稀土紫外发射荧光粉 Rare earth ultraviolet emission phosphors for fluorescentlamps 2013-12-31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456—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瑞甜、温强、胡学芳、梁雁辉、陈饶 GB/T30456—2013 灯用稀土紫外发射荧光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灯用稀土紫外发射荧光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 量证明书。 发射主峰在280nm~380nm波段的荧光粉。主要用于低压汞蒸气体荧光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073荧光粉牌号 GB/T 5838 3荧光粉名词术语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20170.1一2006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 30457 灯用稀土紫外发射荧光粉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583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灯用稀土紫外发射荧光粉 rare earth ultraviolet emission phosphors for fluorescent lamps 在253.7nm紫外线激发下发射主峰在280nm~380nm波段内的灯用荧光粉,主要适用于低压汞 蒸气体荧光灯。 3.2 标准荧光粉 standardphosphors 按指定牌号及一定要求制得的、并经过性能标定的、用于产品性能相对测量用的荧光粉。 注:本标准采用相对应的灯用稀土紫外发射荧光粉国家标准样品为标准荧光粉。 3.3 发射主峰 emissiondominantpeak 发射光谱中强度最大的谱峰,单位为纳米(nm)。 3.4 半宽度halfwidth 发射主峰一半高度处光谱的宽度,单位为纳米(nm)。 3.5 相对发射强度 relative emissionintensity 在规定的激发条件下,荧光粉待测样品与相同分类的标准荧光粉在同样的条件下测得的紫外强度 之比。 1 GB/T30456—2013 3.6 热稳定性 thermostability 器件制造工艺中,荧光粉对热处理的稳定性。 注:本标准中包含相对发射强度的热稳定性(B)。 4要求 4.1产品分类及牌号 根据GB/T17803、GB/T4073,产品按化学成分及波段组成共分为5个牌号。 产品的类别、牌号、相对发射强度、发射主峰、半宽度、热稳定性、中心粒径的偏差值应符合表1的规 定;中心粒径的中心值(DV,50)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具体指标由供需 双方协商。 4.2外观质量 产品为白色粉末,应洁净,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表 1 灯用紫外荧光粉 铝酸盐 磷酸盐 硼酸盐 数字牌号 208000A 208000B 208101A 208101B 208202 字符牌号 G300 G345 G315 G355 G370 光 相对发射强度/% ≥98 ≥98 ≥98 ≥98 ≥98 学 发射主峰/nm 300±5 345±5 315±2 355±2 368±3 性 能 半宽度/nm 41±2 54±2 35±2 35±2 18±2 热稳定性 B. / % ≥95 ≥95 ≥80 ≥80 ≥95 (650℃.0.5h) 中心粒径(D[V,50])/μm D[V.50]±1.0 D[V.50]±1.0 D[V.50]±1.0 D[V,50]±1.0 D[V.50]±1.0 参考化学组成 Sr(Ba)MgAliO1g: Ce LaPO, : Ce YPO,:Ce SrB,O,: Eu 5试验方法 5.1相对发射强度、发射主峰和半宽度及热稳定性的测定按GB/T30457的规定进行。 5.2中心粒径的测定按GB/T20170.1一2006中方法2的规定进行。 5.3# 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4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牛角从不同部位约取10g试样,均匀地平摊在白色瓷板或白色油光纸上, 其摊开面积不小于200cm²,在日光下用目视法观察。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定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 质量证明书。 2 GB/T30456—2013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6.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相对发射强度、发射主峰、热稳定性、中心粒径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如用户 需要其他性能指标的检测结果,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6.4取样和制样 仲裁取样按表2的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 分至试验所需数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 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5 件(袋)数的10%取整数 6.5检验结果判定 除外观质量外,仲裁分析结果中有任一项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 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包装 7.1.1 每箱(桶)外应注明: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净重; e)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7.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为5kg、10kg、20kg、25kg。袋(瓶)置于钙 塑箱(或纸箱、木箱或铁桶、塑料桶)中。 7.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受潮,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7.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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