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
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
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
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2-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
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
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
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
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 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
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
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
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3-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
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
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
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
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
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一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
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
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4-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
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
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
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
行移送。
第十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
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
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5-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
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
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
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
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
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
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6-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
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
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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