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9 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 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章 消费者协会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其合法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 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的领导,组织、 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 乡建设、 交通运输、 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 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 供电 、 供气、 供暖、 电信、 有线电视、 交通、 医疗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 大政策、价格标准、服务标准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 等形式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3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 动,依法行使权利。 经营者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服务以及相应的设 施、场所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 服务应当向消费 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有危险性因 素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 和标记,悬挂营业执照。 商品交 易市场和展 销会举办者、 场地和 柜台提供者,应当在 交易场所公布消费者监督 投诉机构的电话、 地址,督促商品交 易 市场和展 销会内的经营者、 参展者和场地、 柜台的使用者在经营 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 记。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采用以假充真、 以 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 码标价, 不得收 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提供服务的,应当在营 业场所或 收费地点 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 内容和收费标准。4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需要 计量的商品,应当使用符合国 家 规定的 计量器具和法定的 计量单位。 经营者 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的重 量,不得短缺数 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 计量复核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者 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 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附加其 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 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在自治区行政区 域内生产并 销售的商品,其名称、 说 明书上应当 同时标有 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字。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族事务管理部门 批准,经营者 不 得在其经营场所 悬挂“清真”标志, 也不得在食品包装上标注 “清真”字样。 第十三条 国家、 自治区规定或者经营者 与消费者 约定实行 修理、 更换、退货的商品, 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 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或者 与消费者的 约定,负责修理、 更换、退 货。 经营者 承担修理、 更换、退货的责任 期限,按照国家、自治 区有关规定或者 与消费者的 约定执行;没有规定 也未约定的, 经营者 承担修理、 更换、退货的责任 期限为6个月。 第十四条 实行修理、 更换、退货的商品,在保修 期内出现 质量问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 更换或者退货: (一) 没有保修 点的;5(二)商品自 销售之日起十五日 内,发生性能 故障的; (三)经 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自 送修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修复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 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 按商品的购 货凭 证载明的价格一次性 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 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 免费为消费者调 换同型号同 规格的商品。 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 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 承担修理责任的, 不得收取修理费和其 他费用。 第十六条 经营者以 奖励、赠予、打折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 质量,不得免除应当承担的修理、 更 换、退货以及其 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实行修理、 更换、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 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 免费上门服务或者 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 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运输费、 误工费、 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 按照客票载明的时 间和班次运送消费者,经营者 迟延运送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安 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 退票,并对消费者的 食宿给予安置; 消费者要求 退票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在营运过 程中不得降低标准, 不得故意绕行、超载、 拒载、 中途停运、 强制在 指定地点用餐、 购物或者转运、途中加价, 不得擅自调校出租车里程计价表;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6身、 财产安全, 造成消费者人身、 财产 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 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 与消费者 签订书面旅游合 同, 明确旅游线 路、 日程安排、食宿标准、 交通工 具、 价格和 违约责任 等事项。 安 排旅游购 物的,应当在合 同中明确规定购 物的地点、 次数、时间,不得强制消费者购 物。 经营者 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旅游 景点、娱乐、 医疗保健、 购物等项目或者提 高食宿、 交通工 具标准的, 由经营者 承担由此 增加的全部费用并 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减少上述项目或者 降低 标准的,应当 退还相应费用并 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 同,但形成事实旅游合 同关系的,依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服装洗熨经营者,应当在 凭证中注明承揽洗熨 服装的质地、 规格、 颜色、 价值以及有 无瑕疵等内容。 因洗熨、 上 色刮浆服务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染色的,经营者应当依法 承 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 家质量、 卫 生标准的 材料和用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 标准和价 格,并 事先向消费者明示 美容美发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 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给 予重做或者 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给消费者 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其 他不良后果的,经营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7第二十二条 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 执行国家卫生质量标 准,并 按其标明或者 与消费者 约定的服务 内容、 规格、 价格提供 服务。 提供的 食物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 予以更换或者 退款;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惊险娱乐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娱乐设施应当符合国 家或者行 业的安全要求,并 配备必要的救 护设施和人员,制定相应的 急救保护措施。 因设施 不符合安全要 求或者 救护不及时造成消费者人身 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 承 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修理、 加工 业的经营者,应当 按照与消费者 约 定的修理、 加工所需的 零部件、材料、期限、 费用和 质量进行修理、 加工。 经营者 违反约定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偷工 减料或者谎报用工、 用 料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 摄影、冲印质 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 退还费用或者 免 费重拍、重印。 摄影业经营者 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后,应当 将全部照 片、底片 (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 不得自行保 留或者 另作它用。 经营者 造成消费者的 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 当退还消费者的 冲印费,并 按整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拍摄 的内容为婚庆、 旅游等 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 事8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保价费 不得超过保价 额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六条 家具经营者,应当保证 家具质量。 消费者购买 的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 售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发生质量问题 的,消费者可以选 择退货;九十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 可以选 择更换或者修理;一次修理 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选 择退货: (一) 木家具断榫、变形、结 构松动、木料生虫; (二) 金属家具焊接点开裂; (三) 竹、藤家具开裂; (四) 床垫弹簧刺出、塌陷、断簧; (五) 沙发结构松动、构件断裂、弹簧塌陷、材料生虫、皮革 因裂纹断裂等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 热、邮政、 电信、 有线电视 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 保证商品和服务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09-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09-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09-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09-1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2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