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 3月24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 规范与倡导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 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 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 策,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 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 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 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 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 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 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 念,爱党爱国爱社会 主义,维护国家 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 团结。 第八条 公民应当传 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 德、恪守职业道德、践行家 庭美德、提升 个人品德,弘扬 榆林治 沙精神,积极参与文明榆林建设,做文明有 礼榆林 人。 第九条 在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 (一) 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 礼,不大 声喧 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 礼让;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扶手电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 时靠右侧通行。 (三) 爱护公共设施,不 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 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四)在公共 场所组织 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 应当遵守公共 场所管理者有关 活动区域、 时段、音量等规 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 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尽量避免产生噪 声对周围人员 造成干扰。 (五)在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等场所瞻 仰、祭扫、参观 时,遵守 祭扫制度和 礼仪规范。 (六)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等活动,应当 注重礼 仪,有序 出入,文明 喝彩,服从管理,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得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 (一)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废弃物,不 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二)文明 如厕,保持公 厕卫生。 (三)自 觉遵守有关 禁止吸烟的规定,不 得在室内工 作场所、室内公共 场所、公共交通工 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 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 (五) 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主动 配合执行预防、 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 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 食用野生动物。 (七)参与 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做到分类投放。 (八)其他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交通 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 明行为规范 : (一) 爱护交通工 具、交通设施,按照交通 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 标线或者交通 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 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得违反规定使 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 横道应当 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 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 没有交通 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 过马路应当避让。 (三) 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在 非机动车道内行 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 路上,应当 靠车行道的 右侧行驶。 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 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按规定 戴安全头盔。 (六)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 走人行横道 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 信号灯的人 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 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 信 号灯、人行 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 路段横过 道路,应当在 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机动 车应当在规定 地点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 盲道、消防通道、 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等。 (八)公交 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 待客、规范 服 务,保持 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拒载和 欺客。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时,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行 车,不得抢占座位,主动为 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十) 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 使用、规范 停放, 不得故意损坏。 (十一)其他维护交通 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文明旅游 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二) 爱护旅游 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不得刻划、涂 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 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不得伤害、不得违规投喂动物等 ; (四)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 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不得提 供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有违社会公德、有 悖当地风 俗习惯、文化传统、 宗教信仰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在维护社区文明 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 (一)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 互助,依法、友善处 理矛盾纠纷; (二)不 得乱搭乱建,不 得乱堆乱放; (三) 使用家用 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 庭场所活 动,应当 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 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 (四)规范 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不 得在建筑物内的 共用通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 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 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 (五) 饲养犬只应当尽到管理义务, 携犬出户采取系 犬绳等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校园文明建设 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坚持 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养 成优良校风、教 风、学风; (二)强化 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 学行为,不 得 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 学生思想品德教 育、健康教育、 劳动教育、 节能环保教育、 安全教育 ; (四)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防止校园欺凌,建设 平 安校园; (五) 完善校园文化设施, 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 活动; (六)其他 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家 庭文明建设 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 (一)培育、传 承和弘扬良好家 风家训; (二) 孝敬长辈,关心照 料老人; (三) 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四) 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重 视家庭教育,关心 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教育其养 成文明行为 习惯; (六)其他家 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餐桌文明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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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4-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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