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4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自建房 屋管理,保障农村自建房 屋 安全,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提升乡村风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 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规 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自建房屋的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 安全 第一、功能完善、绿色环保 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 屋工作的领导。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农村自建房屋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农村自建 房屋的规划许可,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等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 做好宅基地初审,农村自建房屋规划初审,农村自建房屋 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 传和安全隐患排查 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 (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 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规划村民住宅建 设用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自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村 庄规划,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 间规划。 位于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 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屋,还应当符合相 关专项规划。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屋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 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优先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不 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3第八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 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 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九条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 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 关技术规范做好 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条 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 自然灾害频发 、 重大项目建设以 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 村庄, 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 农村自建房屋建筑位置、面积、 层 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 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 施细 则。 第十二条 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 执行房屋建设相 关标准、规范和 操作规程等,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 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自建房屋设计通用 图册,供建房人无 偿选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 要,统一 购买技术服务, 为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提 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县(市、 区) 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监管体 系,健 全农村自建房屋管理制 度,对农村自建房屋的 勘察设计、地4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措施、施工安全 防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和服务。 第十五条 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和质量 要 求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 等绿色建 筑技术,鼓励使用新 型节能环保 材料、本土 材料。 第十六条 建房人 是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的实 施主体, 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 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当选 择符合要求的 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 方,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房人在农村自建房屋项目开工前,应当确 定设计 图,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 修期限和 相关责 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 图、国家规 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 操作规程施工。施工单位 或者个人完成 设计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 容后,建房人应当组织 设 计、施工、监理等 参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竣工验收,报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备案。施工单位 或者个人对承 揽的农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负责。 农村自建房屋通过验收后,建房人可以 向不动产登记 部门申请办理不动 产登记。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农村自建 房屋用作经营场所 的管理, 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5建立多部门参与、 县乡村 联动、社会共治的预警、 监管、 查处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农村自建房屋确需改变使用用 途用于经营活 动的,房屋所有 权人应当 对房屋质量安全 是否符合用 途改 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经营 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 报承 诺制。 申请人 对承诺的真实性、 合法性、 完 整性负责, 承担经 营场所安全 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 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屋不得用于 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 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2022-04-06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2022-04-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2022-04-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2022-04-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0:54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