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促进餐饮服务规 范文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和公众 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 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 菜、 配送、 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 收银、 卫生保洁等工作的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 饭店、 餐馆、 茶 艺馆、 咖啡厅、 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食品经营者。 机关、 学校、 医院、 企业、 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2 —第三条 从事加工、 制作、 传菜、 配送、 外卖等直接接触入 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 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等情 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在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按照疫情 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 员免费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保证从业人员规范佩戴。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 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 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 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 人员佩戴口罩进行宣传引导,做好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 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 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 关工作。 第六条 用餐人员等社会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 3 —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 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 款。 对未尽到管理责任, 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三人次以上 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予以通报 批评并处一 千元以上 二千元 以下罚 款。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 批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 款。 第九条 本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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