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6月26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白莲河库区水环境,防治水污 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库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白莲河库区是指东经115°26″ 5″~115°39’52",北纬30°33′44"~30°44’34″之间, -1- 涉库的县79个行政村所涵括的范围,面积约286.7平方公 里。 第三条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 划、综合治理、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白莲河库区划分为三个保护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白莲河 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二)水域及岸线范围,指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白 莲河水库防洪高水位104.9米以下的区域; (三)陆域及集雨区范围,指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 域及岸线范围外,白莲河库区的其他区域。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 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莲河库区 水污染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 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确保水库入库河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 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白莲河水 库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标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白莲河库区生态 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 第七条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 - 2 - 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 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公众参与库区水环 境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 梁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 第二章‧保护职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 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 设总体规划,将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白莲河库 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 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构,履行下列水环境保护职责: - 3 - (一)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质: (三)协助做好库区水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 (四)在库区水域及岸线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莲河库区 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 展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入 库河流水质达标。 涉库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防治水污染,整治污染源; (三)综合治理入库河道; (四)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置 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五)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 (六)防治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七)监督管理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处理; (八)治理违法建设; (九)治理非法小水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4 - 涉库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和涉库的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涉库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教育、引导和督促村(居)民参与保 护活动。 第十三条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实行河(库)长制, 分级分段落实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河(库)长的设 立、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和涉库的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库区产业结构,优先发展低 碳环保产业,支持发展绿色经济。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库区移民后扶、社会保 障、产业转型升级、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不断改善库区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 库区内的植被,加强生态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 林,防治水土流失,增强涵养水源功能。 第干十六条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规定并保持 水库合理水位,采取截污治污、底泥清淤、垃圾清理等措施 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 - 5 - 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持库区 生物多样性,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 第十七条白莲河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管 理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不得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擅自设 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禁止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 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二)擅自开垦林地,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三)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 及农药混合物; (四)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 (五)在入库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掩埋固体废 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采砂、采石、采矿; (七)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 - 6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在水域及岸线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网箱养殖、围网(堰)养殖、投饵养殖、投肥(粪、 药)养殖; (二)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 捕鱼; (三)围填水库、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 (四)损毁水库保护标识; (五)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船舶航行、停靠、作业, 向水体排放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六)非法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七)建造坟墓; (八)在水库消落区使用农药、化肥; (九)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丢弃动物户 体;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涉库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 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净化沼气池、 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就近净化处理。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和涉库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 -7 - 民委员会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辖区内生 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转运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 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由市人民 政府相关部门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组成,日常工作由白莲河 库区管理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协调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 设总体规划的实施; (二)协调水库水位水量保持工作; (三)协调库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四)督促库区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查处工作; (五)督促不符合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的项 目及设施的搬迁、关闭、拆除工作: (六)协调解决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中的补偿事宜; (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市和涉 库的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的库区水环境保护 信息平台和信息通报制度,尚社会公布库区水环境保护自标、 水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措施、突发水环境事件、行政执法依 据、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信息。 - 8 -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白莲河水库主要 入库河流主要控制断面设立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并发布水 质信息。 第二十四条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涉库的县、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莲河库区水环境白常巡查制度,组织库 区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巡查中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 库区水环境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依法处置。 涉库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日常巡查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白莲河库区水环境 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住主体,做好应急准备和演 练工作。 第二十六条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和涉库的县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垃圾 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水处理等 事项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七条市和涉库的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 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建立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白莲河库区水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自标考核制,制定白莲 河库区管理机构、涉库的县、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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