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
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
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 、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
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
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
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市容
和环境卫生。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
环境卫生公约。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商
务、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
术,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管理的
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
处置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及时抄
报、移送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 无效或者违法情
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 告。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制
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实行市场化的
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 对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 单位的监督考评。
第八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权利,同时负
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 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
控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 诉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
奖励、保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
微博等公众举报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
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 科学
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公民自 觉维护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志愿服务、
公益活动。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 单位及其人
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 履行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逐步改善市
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 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 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 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承担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 一定
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
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责 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
要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 权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 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
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
第十二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 任区范围内,责任人应当履
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下列“责任区三包”管理责任:
(一)包秩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保持市容整洁、有序;
(二)包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渍等,保
持卫生整洁;
(三)包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
市政公共设施,无践踏、占用绿地,无损毁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
等,保持花草树木及设施完好。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
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
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 告。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其外观、造型、装饰与规划审批要
求一致;
(二)外立面整洁、美观、完好,出现污损有碍市容的,应
当及时清洗、修复;
(三)屋顶、公共楼道和入户大堂等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
物。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
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的门窗、防护网
(栏)、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保持整洁、安全、完好。出现严重生锈、破损、脱落的,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粉刷、修复、更换。空调外机滴水影响市容
或者他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临街一侧,确需设置围墙、
栅栏的,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
等作为分界。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
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工地、待建用地、闲置用地或者店面装
修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围墙、围挡。
第十六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
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设置景观
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
更换。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控制外
溢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
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不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八条 架空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
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废
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以及招牌、电子显示屏、拱门、霓虹灯、灯
箱、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 语言规范、外形美观,
防止噪音和光污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
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
洗、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的,应当及
时修复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或者场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因举办会
展、节庆、文化、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
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
和宣传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选择
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共 享单车(电动
车)管理办法,合理规划 停放区域,加强准入、 退出和经营服务
管理,控制投放总量。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围栏等手段规范运营服务,加强日常
卫生保洁,及时清理无序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
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电动车)。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无障碍设施整洁、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有效、
完好;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井盖等设施齐全、正位;
(四)岗亭、站亭等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缺失的,养护部门或
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洗、修复、
更换、补齐。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
扩建、改建
法律法规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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