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6 (总第一百七十三期) 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 2020年10月27日 目 在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马誉峰(17)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 况的报告.. ..李国勇(31) 保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保定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 ....赵勇 (46)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的说明… 王贺鹏(62)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的议案…· (73) 保定市人大城乡和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保定市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李金平(86)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 …赵军(92) 明.… 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 (2020年6月4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西陵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清西陵陵区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清西陵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是清西陵的保护管理机构,负 责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行政审批、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西陵镇、梁格庄镇、高 村镇、大龙华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西陵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清西陵陵区的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边 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清西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 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管 231- 理。 第七条清西陵陵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西陵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清西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清西陵文物 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清西陵文物保护。清西陵文物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 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科技、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清西 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在清西陵保护和管理、文化研究利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文物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清西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当 重点保护和管理: (一)陵寝、墓葬、梁格庄行宫、永福寺、泰陵内务府衙署、火焰牌 楼、赵公祠以及各陵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清西陵相关的地下文物、遗址、人文遗迹。 -232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 界桩及标志牌。 第十四条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遗产监测保护体 系,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清西陵保护的研究和应用,增进国内国 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 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护和管理及保养修 工作。 文物建筑的保养和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 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 量。 第十六条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印等,应当依 法批准后进行。 第十七条在清西陵陵区拍摄电影、电视剧、经营性录像或者摄影的, 应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 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清西陵陵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233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慢、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 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 (五)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 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 (六)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路,埋设地下 燃气管道; (七)车辆碾轧陵寝海、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等文物本体; (八)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 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 (九)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建设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十三)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清西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 (三)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 (四)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 物品; (五)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第二十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 234- 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 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 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子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 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在文物建筑 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 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 埋坟立碑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危及文物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路或埋设地下 -235- 燃气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停工,并 限期拆除违规线路或管道; (六)车辆碾轧陵寝海堤、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的,由保定清西陵保 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 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 准的野外用火,在保护范围内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保定清西 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由应急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 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 关部门子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 行、拍摄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飞 236-
法律法规 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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