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四章 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五章 健康促进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
— 1 —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生活
品质,推进健康海南、美丽海南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
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
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
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 (健康)创建、厕所建
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活
动。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
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 、
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
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作
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
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
略规划,推进卫生 (健康)城市、村镇建设,编制实施卫生 (健
康)城市、村镇发展规划,把卫生 (健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
— 2 —设、治理的全过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
爱国卫生工作成效纳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 (健康)基础设施建设 ,
组织开展创建卫生 (健康)城市、村镇等活动,改善城乡卫生 (健
康)环境,提高城乡总体卫生 (健康)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
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 事机构, 负责统一领导、 统
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宣传、组织 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
(二)规划、部 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 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
开展爱国卫生 检查;
(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单位、社
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 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 研究;
— 3 —(六)组织开展卫生 (健康)城市、村镇以及社 区、单位、
家庭等建设活动 并开展相关 评估;
(七)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 办事机构,应当 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 事务。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职责
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负责本单位 承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 居)民
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 具体负责所管 辖
区域内单位、 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
作,指导 居民做好家庭和庭 院内外的环境卫生,推广和实 行垃
圾分类。
各单位实 行爱国卫生责任制,由单位 负责人和指定的机构
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实行单位卫生 达标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卫生制 度,对职工进 行爱国卫生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使
本单位和指定 区域内的卫生 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 积极开展卫
生知识 宣传和健康教育。在 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期间,应当 正确引导卫生防病的 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健康
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 4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根据本 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爱
国卫生活动月制 度,进行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 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
专项治理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 宣传爱国卫生运动,普及 居家
环境清洁、疫情防控等知识, 引导居民改变不文明、 不健康的
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
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
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社 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
环境卫生大 扫除活动, 清理农贸市场、 背街小巷、城中村、城
乡结合部、 窗口单位、 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 死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加强生活饮 用水卫
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饮 用水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推进城市
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 计划地组织建设和改 造公
共卫生设施,对 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 5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 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管理, 符合卫生
标准。景区、公园、文化体育场 馆等公共场所和 宾馆、饭店、
娱乐休闲场所等社会 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对外 服务时间免费
向公众开 放使用,任何单位 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故停用。
第十六条 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应当 清洁、无蝇蛆、无臭,
粪池不渗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农
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粪液、粪渣等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
推广粪肥资源化利用,促进 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 农村环
境卫生质 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引导和支持与厕所建设管理相关的科 技
研发和成 果转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厕所设 备设施生 产企业发
展,鼓励新建和改 造厕所使用绿色环保 材料和新型技术,鼓励
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厕所定位导 航、信息发布和接受公众投
诉等服务。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应当 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
行疫病强制 免疫的动物, 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城市市 区范围内不得饲养 、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
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 出的,应当由成年人 用束
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 避让行人,及 时清理动
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 禁止进入室 内公共场所和人 口密
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 6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建立 养犬登记制
度,规范养犬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 交通工具内以及学
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 特殊场所吸烟( 含电子烟)。室
外公共场所设 置的吸烟 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 道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大 型活动的 需要,在室
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 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
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
预防和制 止未成年人吸烟( 含电子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
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第四章 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
导,坚持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 联防联控,提 升防控和应 急处
置能力,严格落实疫情常态 化防控各 项措施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措施,保 障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加强基 层社区网格化管理, 做好防控工作。 出
现疫情的社 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消 毒等工作,
— 7 —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 聚集性活动、 封闭式管理等 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场 站码头、公共 交通工具在疫情
防控期间应当 落实日常 清洁、通风消 毒等卫生 措施。
个人应当 采取以下预防 措施:
(一)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科学 佩戴口罩;
(二) 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 ;
(三) 养成勤洗手、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公 园、
旅游景区、运动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
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应当作为 重点场所
加强防控。
养老机构、 福利院、监所、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机构应当
作为重点机构加强防控。 老年人、 儿童、孕产妇、残疾人、 严
重慢性病患者等人员应当作为 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 采取以环境治
理为主, 化学防制为 辅的病媒生物 综合预防控制 措施,消 灭老
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 孳生条件;
加强可导致重大传染病类虫媒的防制工作, 采取综合措施有效
防止虫媒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 种群分布、
密度和抗药性监测,重点开展登革热、疟疾等病媒生物 传染病
— 8 —
法律法规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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