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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 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活 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 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 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提升素质 的原则,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结合实际,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 1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普事 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扶持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鼓 励科普资源共享,促进科普工作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弘扬崇尚科学、鼓励 创新的社会风尚,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 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 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协 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行 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策引导,指导、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的 职责范围,负责有关 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 要社会力量。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 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 助政 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 供建 议。 第三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科普的对 象是全体公民,重 点人群是 未成年人、 农民、城镇劳动者和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 教育、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等行政 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做好重点人群的科普工作,提升 公民的 整体科学素质。科普对 象应当接受科普 教育,参与科普活 动。 第十二条 科普的主 要内容: (一) 介绍当代科学发展的新思想、新理 论、新方法和新 成 果; (二)普及 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能源、 新产品的知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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