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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 (2001年3月14日隆林各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照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林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 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阔主管自治县的林业工作 依法对自治县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 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承包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单位或个 人,从有收入时起,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第四条自治县对境内以下特定区域实行造林绿化责任制。 ()省、县公路两旁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植树造林由公路管理 部门负责。 (二)江河两侧、水库周围、水利渠道两旁的造林绿化,按管 理权限分别由水利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沙梨乡岩王丫.口至腊仁桥、盘百公路支线、隆天公路两侧 一7- 林地各25度以上坡地、天生桥水电站库区内侧的林地和25度以 上坡地作为该地区农村村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县直 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外驻自治县办事处义务植树绿化区。 第五条每年十二月为自治县植树月,由县、乡(镇)人民政 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完成当年造林任务。 自治县居民在义务植树规划区内或村旁、水旁、路旁,为结 婚、婴儿出生等纪念种植的树木,所有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治县的金钟山林区、大烘豹林区、蚂蚁高坡、斗 烘坡为自然保护区,其核心区域实行全封。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划 定封山育林区,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的十二月至翌年五 月为重点森林防火期,三月十日至四月十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八条自治县设立林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自治县 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年度投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地 方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 第九条自治县实行科技人员为林农开展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和开展技术承包及技术咨询有偿服务的制度。具体办法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未作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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